【监督检查】宁波海曙康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时间:2024-11-11 16:2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海卫传罚〔2024〕18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康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康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洪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0日,宁波海曙康贝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抗菌洗手液超过有效期的行为。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己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满毒理办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宁波很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液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