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清理目的和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本次清理范围为2024年6月底前以区交通局名义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标准:(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下统称上位法(文件)]相抵触,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或者已被文件所替代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明令废止;(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者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当要宣布失效;(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文件)不一致的,或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与我区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实际不适应的,但大部分内容切实可行,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过程和结果
一是梳理并落实清理责任。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区交通局梳理并发文公布2024年6月底前制发的3件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是征集实施机关的清理建议。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区交通局各科室、部门单位对以区交通局名义制定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并上报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议和理由。三是清理建议的合法性审核。区交通局对上报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并逐个审核,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形成清理结果。为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区交通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该清理结果向区交通局各科室、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过以上清理工作流程,最终形成以下清理结果:需要继续实施的有效文件2件,具体详见附件1;由于适用期已过,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等原因需要失效的文件1件(详见附件2)。
四、文件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