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23-7812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海曙包乐机械配件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7月19日,集士港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包乐机械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作业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包乐机械配件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包乐机械配件厂作业现场氧气瓶和液化气瓶无防倾倒装置,现场无安全分隔防护措施,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8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包乐机械配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海曙区昌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7月17日,海曙区段塘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巡查时,发现宁波市海曙区昌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海曙区粮丰街215号废品回收站存在三合一住人情况;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部分开关安装在可燃木板上的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区昌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区昌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海曙区粮丰街215号废品回收站存在三合一住人情况;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部分开关安装在可燃木板上的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07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区昌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7月21日上午,古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一楼车间、二楼仓库存在多处电器线路私拉乱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一楼车间、二楼仓库存在多处电器线路私拉乱接,存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07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诚创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到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负有责任案
2023年7月11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承租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宁波森玮服饰有限公司存在配电无警示标志、电线私拉乱接等隐患,宁波海曙朝旭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存在公共疏散通道被占用等隐患,宁波靓角服饰有限公司存在配电箱缺失保护盖、公共疏散通道被占用等隐患。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未尽到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责任,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责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未尽到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责任,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07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新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宁波市海曙宏运工艺编织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7月14日,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巡查时,发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芦港村的宁波市海曙宏运工艺编织厂生产车间内部分电线开关未安装在配电箱内、且无漏电保护器,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测,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宏运工艺编织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宏运工艺编织厂存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08月03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宏运工艺编织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