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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3年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2023年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文广旅发〔2022〕4号)、《关于委托做好2023年限上住宿业企业景气度、非星级住宿设施及监测点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2023〕437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转移支付收入,专项用于提高我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村村委会等。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区其他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5、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支持重点:
1、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项目、“百城千镇万村”景区化建设、“四十百千”工程推进等。
2、旅游厕所、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文旅促消费工作等。
3、文旅统计监测分析补助。
4、“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甬菜百碗”工作创建、旅游节事举办和推广等。
5、旅游企业落实惠民政策、文旅融合发展推进。
6、文旅行业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市级行业标准等。
第七条 扶持标准:
1、市文广旅游局委托区文广旅体局开展的2023年限上住宿企业景气度、非星级住宿设施及监测点统计调查工作,限上住宿企业景气度调查工作补助标准2400元/年/家,非星级住宿单位补助标准500元/年/家、监测点300元/年/家。
2、鼓励参与“百县千碗·甬菜百碗”工作创建。对创建完成“百县千碗”省级美食体验店(含境外)、旗舰店分别予以每家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鼓励旅游节事举办和推广。对宁波旅游节事活动一类旅游节事,给予8-10万元资金补助;二类旅游节事,给予5-6万元资金补助;三类旅游节事,给予2-3万元资金补助。市场成效、创意及宣传效应特别明显的旅游节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定的补助金额,但增加总额不超过原定补助资金的50%。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拨付和管理。区文广旅体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在市级因素法额度范围内进行补助,如超过年度补助额度,则同比例下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亦做相关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