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87625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3〕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8-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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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10:0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2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指挥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名词术语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区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Ⅱ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Ⅳ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指挥部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转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委会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区安委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本预案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向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履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指挥部、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由区安委办转化,也可设在对事故发生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区级部门。

2.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人武部: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甬部队,参加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急物资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系电信、移动和联通海曙分公司,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海曙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等事务。

(10)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1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林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4)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区交通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运输场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区水利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系、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区商务局:配合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20)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宿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负责抓好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资的鉴别。

(2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配合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海曙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抓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6)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7)团区委:负责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28)区妇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9)区气象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0)海曙供电分公司: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指挥部(区安委会)的统一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必要时,可由区指挥部(区安委会)指定牵头部门。

2.1.4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根据需要成立以区级政府部门为主、属地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由区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任命;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所在的镇(乡)街道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当事发地设置市级及以上现场指挥部时,区级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组织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提供事故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确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 预警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应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辖区国有企业在上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后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或区应急管理局、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区级部门等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区安委会)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区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区指挥部(区安委会)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区安委会)批准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区领导需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救援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市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步报市安委会,必要时可请求市指挥部协调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4.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区级层面启动本预案,进入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区级层面启动本预案,进入Ⅱ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市域、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区级层面启动本预案,进入Ⅰ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5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上一级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指挥部(区安委会)按照上一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上一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地、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5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一旦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分工和措施。

4.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全力做好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工作。

4.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应急工作情况,落实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隔离,警戒区域划定,无关人员疏导、劝离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6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一般事故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协作配合。

4.7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依照响应启动级别,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所在的镇(乡)街道负责,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支持。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污染物应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职责,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2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5.3 恢复重建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向市级相关单位报告恢复重建情况,争取上级的指导和帮助。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依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海曙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所在的属地镇(乡)街道应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4 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 物资保障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采取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6.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委办)协调解决。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应急保障和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落实。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 技术保障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力量、依托大数据等平台,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预案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