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50237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3〕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8-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前丰治水园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8-30
10:25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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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前丰治水园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前丰街,南至周江岸路,西至空地,北至沁园街。具体门牌地址:前丰街42号、前丰街58号、前丰街68号、前丰街8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的,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1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截止日期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第60日止。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