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市监处罚〔2023〕463号
当事人:龚小军;
住址:浙江省三门县******;
公民身份号码:331022******0019;
联系电话:139******71;
联系地址:浙江省三门县******。
根据检察建议书(甬海检检建受〔2023〕3号),当事人为获得商铺入驻**地下商业街的机会,涉嫌采用财物手段贿赂招商单位的工作人员。2023年4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5月15日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接受调查。
经查明:2019年8、9月,当事人龚小军为向宁波****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地下商业街的B1-49商铺,并在与其他意向承租人竞争中获得交易优势,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形式贿赂时任宁波****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部主管柯**及员工周**,金额共计10万元。当事人承租B1-49商铺后,开设宁波海曙扬逸小吃店(已注销),从事餐饮服务。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另查明,柯**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已被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柯**等人的刑事判决书1份,案卷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承租商铺而进行商业贿赂的事实以及受贿方柯**等人的判决结果;
2.宁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柯**、周**辞职手续表复印件各1份,B1-49商铺审批流程表打印件1份,证明柯**、周**离职时间及B1-49商铺审批手续情况;
3.商铺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租商铺后开展经营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了甬海市监罚告〔2023〕3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用财物手段贿赂招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谋取交易机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曾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柯**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账户: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216042011100081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最高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附后)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