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5703/2023-73907
- 文件编号:海住建〔2023〕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23-03-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海曙区应对台风洪涝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房屋市政工程应对台风洪涝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
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5日
房屋市政工程应对台风洪涝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有效提升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海曙区应对台风洪涝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指引(试行)》、《海曙区住建局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海曙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应当遵守本工作指引的停工停产工作安排。本指引所指极端天气的主要包括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等,防汛防台Ⅲ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二、工作原则
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为主的原则,切实提升灾害科学防控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极端天气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各项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极端天气安全防控实施行业管理,及时督促指导在建工程的停工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发布橙色预警:在建工程做好停工准备,组织排查并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根据施工实际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视情暂停深基坑工程、高大支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室外施工作业(抢险工程除外)。建筑工地参与应急抢险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抢险救灾的物资设备落实,随时可以使用或调用。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在建工程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发布红色预警:在建工程高空作业、室外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应全部停工,如遇雷雨大风,在建工程全面停止作业。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在建工程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防指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1.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1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部署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通知建筑工地全体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相关岗位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台风走向和趋势信息,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1.2 在建工程做好停工准备。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高空、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活动。组织排查并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点检查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紧固点,塔机的锚固和限位装置,工地围墙、基坑沟槽支护等,加固工地的临时工棚、起重设备、基坑、脚手架、建筑模板等设施设备。
1.3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填报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更新工地人员情况、工地停工情况、设施设备加固情况等信息;
1.4 相关企业救援抢险队伍进入戒备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1.5 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在建工程停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对人员计划转移安置点的位置、安全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等进行再次确认。视情提前转移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全地带。
2.启动防汛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2.1 在建工地一律停工,确认隐患整改与设备设施加固工作完成情况,如发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在确保过程安全的前提下按要求予以处置。安全隐患无法有效消除的,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2 全力做好工地临时工棚内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积极保障本工地人员转移安置点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有效防范转移人员在警报解除前擅自离开安置点;
2.3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填报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更新人员转移情况、工地受灾情况等信息;
2.4 相关企业抢险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2.5 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在建工程停工和人员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仍拒绝转移的工人,在属地政府指令下实施强制转移。加强督促检查,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返岗。
五、复工措施
在恢复施工之前,各工程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和临时板房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隐患。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工程复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六、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培训
各在建工地项目部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及时制定和修编应对台风洪涝极端天气停工安排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开展防汛防台防暴雨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施工从业人员的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预案,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