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3-7811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08-15 10:10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燕机械配件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3年6月11日,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燕机械配件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2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燕机械配件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燕机械配件厂工人正在电气焊(特种作业)无证作业,现场气瓶混同存放,部分气瓶无防倾倒装置,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7月1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燕机械配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奉化昌耀电器成套设备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9日,洞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奉化昌耀电器成套设备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奉化昌耀电器成套设备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奉化昌耀电器成套设备厂1名工人从事电气焊(特种作业)无证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07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奉化昌耀电器成套设备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易派手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锁闭案

2023年6月13日,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易派手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易派手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易派手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锁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易派手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6月14日,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现场发现氧气瓶和液化气瓶,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企业现场氧气瓶无防倾倒装置,无安全分隔防护措施,现场发现废弃液化气瓶和灭火器,存在气切割痕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7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甬隆油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甬隆油品有限公司设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168号的加油点(企业内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将2个加油罐(体积15.82立方米,长:2.26米,宽3.5米,高2米)设置在两层宿舍(6间)同一建筑内;2、将加油机设置在房间内;3、柴油加油罐为自制罐,无产品合格证;4、柴油罐液位仪无防护罩;5、柴油罐周围及顶部放置易燃品(废弃纸板箱、塑料制品);6、放置柴油罐的房间线路未穿管灯不防爆;7、放置柴油的房间无通风设备;8、无油品收集桶; 9、无加油卸油安全操作规程;10、无柴油安全周知卡、应急处置卡;11、未见防雷设施检测报告;12、无疏散围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甬隆油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甬隆油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7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甬隆油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宁波翔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翔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168号的加油点(企业内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与住人的宿舍(8人)办公楼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2、灭火器配备不足(无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干砂);3、无防流散围堰;4、未见防雷检测报告;5、无防撞设施;6、未见卸油、加油操作规程;7、未见柴油安全周知卡和应急处置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翔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翔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7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翔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宁波市海曙钟琨门窗店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26日,鄞江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钟琨门窗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钟琨门窗店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钟琨门窗店1名工人未经专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氩弧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07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钟琨门窗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宁波市海曙文林门窗店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26日,鄞江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文林门窗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文林门窗店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文林门窗店1名工人未经专门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氩弧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07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文林门窗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宁波富鸿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3年6月27日,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富鸿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富鸿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富鸿纸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08月0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富鸿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宁波途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6月13日,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横港村的由宁波途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柴油加油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进行防雷检测、

未安装防撞设施、未设置放流散围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途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途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07月1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途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