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海教办〔2023〕7号
宁波市海曙区博新教育培训学校:
你校申请停止办学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意你校停止办学的申请。同时你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33020370003088号)予以注销。接文后,请到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注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