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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2330499/2023-49601 组配分类: 提案议案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09号提案的答复

毕小龙委员:

您在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非遗”保护传承面临三大机制性问题》(第109号)已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可见非遗其本身并不局限于传播范围,甚至被个人或其家族视为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也是非遗。

另一方面,非遗的生活属性和遴选机制决定了其存在多地发展的情况。目前国家申报机制以地区划分,并由于逐级申报的机制,必然存在多地申报;且其本身是属于多地生发的遗产性质,不强调唯一性。但在逐级往上申报的过程中会逐渐进行项目合并和统筹,项目的分布范围与它的名录级别相关联。诚然,按地区申报的局限必然是存在的,但这也是目前相对合理的机制。随着目前申报进入第六批,已经加强了申报门槛,提高了要求,并纳入动态管理,随着非遗事业的发展和深入研究,将逐步优化。

一些项目因其历史原因,在保护过程中出现濒危情况。但其本身是生活方式,是从人们历代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中凝练而来。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一些项目的确更加显现出其“遗产”的属性,这本身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使命和意义所在。目前为止,从中央至基层各层面均未出台过有关项目退出的机制,仅北京市在2018年时对此有过相关探讨,北京市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二次审议中删除了“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的条款,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轻易放弃;且项目失传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可能是暂时性的,应视情况对其开展活态保护之外的其他保护,如研究、宣传、展示;此外立法实行退出机制也容易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营造积极的保护氛围。宁波市新修订的非遗条例配套办法讨论稿中也增加了一条“特殊条例”,针对因特殊客观或人为原因导致的传承中断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也不采取直接退出机制,待其恢复条件后继续列入名录保护。

我国非遗保护起步较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管理体系等仍在积极探索健全,非遗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区在工作中与时俱进地积极贯彻践行上级政策和新的研究理论,构建区域非遗系统性保护,推进可持续性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支撑,促进机制合理化。随着宁波市非遗立法及配套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进申报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区财政2022年安排浙江省级中医药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专项资金210万元,同比增长320%。并根据非遗保护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出台《海曙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使用范围,增补非遗景区、非遗工坊等保护载体的资金扶持力度,鼓励非遗发展性保护和争优创先,激发内生动力。

二是推进系统性保存保护,夯实非遗基础。推进陆氏伤科入选第六批浙江省非遗项目名录,梁祝传说传承人入选国家级传承人推荐申报名单,2名学徒顺利通过宁波市中青年传承人群培养计划考核。开展四明南词、董氏儿科、陆氏伤科、大头和尚、寿全斋中药文化等抢救性记录,对项目进行系统保存记录,拍摄非遗影像精美图集并进行巡展,提升传统舞蹈类非遗项目等。组织30多名传承人开展非遗传承人群研培班,提高传承水平和素质。依托区非遗馆阵地建设,加强非遗传播、品牌树立,推进非遗的能见度和生活化。

三是创建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推进高质量发展。以传统医药为特色体系,形成中医药文化传承阵地,全面激活海曙历史底蕴和非遗资源。建设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以“非遗+旅游+研学”模式灵活组合,打造省级非遗精品路线1条,研学路线5条,推进非遗和旅游、教育的融合;开设“汲古纳新”非遗体验课堂、“一人一艺”非遗网络课程,开展我们的节日、少儿非遗说非遗故事大赛等多种活动,推出海曙非遗表情包、海曙非遗有礼盒等文创新花样扩大非遗传播圈,焕新非遗新活力。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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