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87626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3〕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7-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3.2 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3.3 预警叫应与响应联动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救灾复产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理赔补偿
6.5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全面完善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体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本预案,明确区防指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组织各地各部门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各项准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组织会商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并按照本预案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响应行动和抢险救援;监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或职责分工若有调整,授权区防指发文公布。
2.1.2 区防指组织体系及成员
区防指设立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等岗位。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分管水利农业副区长、分管城建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分管水利农业、分管城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机关事务局、区大数据中心、81890、区南站综管办、临空航空口岸局、区房屋征管中心、石碶市场区管理中心、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海曙公安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和13个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人武部、区大数据中心、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3 区防指办职责
(1)组织拟订区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乡)街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加强宣传和演练。
(2)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
(3)组织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通过工作任务书、风险提示、风险管控、工作督办和防御指令等方式,协调并监督区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各地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4)汛期,负责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供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决策建议。
(5)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预报预警信息、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和综合信息报告,做好区防指后勤保障工作,具体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等。
(6)承担区防指其他有关日常事务。
2.1.4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分别由相关部门任组长单位,牵头履行工作组职责。当有重大台汛灾害预警时,区防指向各应急工作组吹哨,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区防指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梯次开展工作;遇特别重大灾害时,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根据防御工作推进需要,经区防指指挥长同意,区纪委、监委启动监督机制,开展纪律监督。应急工作组职责和牵头单位如下:
(1)综合监测预报组: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降雨等气象情势,及时提供水雨情和汛情,向区领导和区防指提供预报产品和决策建议。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2)水利水务工作组:做好实时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做好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相关应急防御建议;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调度,组织实施超标准洪水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城市相关应急排涝;及时处置市政供水管网突发事件,保障生产生活正常供水;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区水利局。
(3)地质灾害防御组: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4)转移安置工作组:负责督促危险区人员梯度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做好应急准备,掌握人员安全转移安置总体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救治受伤群众、预防控制传染病,必要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5)城乡设施安全组:负责城乡危旧房、城市低洼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地下空间、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组长单位为区住建局。
(6)市政设施安全组: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和部分隧道等市政设施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组长单位为区综合执法局。
(7)交通运输保畅组:负责保障重点交通设施和所辖营运车辆安全运营,必要时做好公路安全警示提醒,及时会商并启动交通流量限制、停运等临时管控措施,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
(8)交通运输安全组:会同区交通局落实防汛防台交通运输管控措施。组长单位为海曙交警大队。
(9)生活物资保障组: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货源组织调度,落实“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和应急供应货源调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确保物价平稳。组长单位为区商务局。
(10)宣传舆论工作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
(1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抢修恢复损毁设施,做好重点单位电力和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管道燃气安全供应,及时处置市政供气供热管网突发事件;应急调配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区人武部、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参与抢险救灾救援等工作。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12)企业防灾督导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汛防台应对准备工作,督促危化、高温熔融等高危企业落实防汛防台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了解企业受灾情况,应急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13)物资装备现场工作组:承担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区域抢险救援车辆、物资装备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接收外来救援的物资装备。组长单位为区综合执法局。
区防指可视情调整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各应急工作组由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确定组成单位及参加人员,制定运行规则,报区防指备案确认。双组长工作组原则上由排序第一单位为第一组长。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当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根据“一个口子统筹”的原则确定工作机构和运行规则,原则上设在镇(乡)街道应急管理所。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防指和本级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部署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在上级防指、所在的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委、区政府加强对各镇(乡)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并按区领导联系基层相关规定,建立区领导包镇(乡)街道、镇(乡)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预警,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水利、综合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警预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有关镇(乡)和村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汛防台监测预警。
3.2 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汛期,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和有关镇(乡)街道按要求于每周五10时之前向区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及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雨水情、灾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3.3 预警叫应与响应联动
上述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负责推送至区防汛相关工作应用平台,由区防指办综合分析利用,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区防指办在收到区气象部门发布的较大及以上(黄色、橙色、红色)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视情发布应急吹哨叫应通知,叫应可能受影响的镇(乡)街道、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并根据预警情况持续开展吹哨。被叫应的镇(乡)街道、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人,落实应急准备与避险处置等工作。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会商,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广旅体等部门应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风险,针对性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区防指,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各地各部门发送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各镇(乡)街道防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根据区防指下发的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工作督办单要求,逐项落实整改、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反馈单报区防指。由区防指决定是否闭环、继续督办和交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办闭环。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该事件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区防指。各镇(乡)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区有影响。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及以上,1—2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较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及以上,3—4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及以上,5—6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特别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60%及以上,7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2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下发风险管控清单,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指挥调度。
(3)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气预报信息、洪水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视情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相关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4)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气预报信息、洪水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相关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按区防指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5)区防指组织有关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全面投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5)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气预报信息、洪水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按区防指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7)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指挥中心;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6)区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气预报信息、洪水预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按区防指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8)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区防指指挥中心。
5.2.5 紧急防汛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报告:
(1)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控制站水位均超过保证水位,且上述沿江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辖区内大中型水库水位均超过汛限水位,且有大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
(3)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4)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旱工作。
(2)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监测预报预警,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采取各种措施。
(3)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每日1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并组织会商。
(4)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每日2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并视情派员进驻区防指;
(5)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区政府同意,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在紧急抗旱期,区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有权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区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6)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区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本辖区中型水库放水按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遇超标准洪水时,由区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区防指备案;有关镇(乡)组织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区防指组织编制本辖区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同时督促指导有关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
5.4.2 台风灾害
(1)各地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区交通等部门组织监管海上运输船只安全回港或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4.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
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发生灾情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5.4.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指必须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会同区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4.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6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和上级防指指引细化完善本区域及相关行业规定,必要时果断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措施,力争抢险救援时间,确保人员安全。
5.5 抢险救援
各地防指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辖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上级防指。重大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应在报本级防指同意后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长由防指指挥长指定,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全区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所属民兵、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所属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镇(乡)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区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之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雨及以上降雨过程,且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②区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和台风预警信号。
③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镇(乡)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结合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预警等级调整和结束,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协助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镇(乡)街道做好救灾复产、灾后恢复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复产
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赴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安排好灾区、灾民救助,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力量开展灾后复产和重建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并支持相关各地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理赔补偿
区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受灾地镇(乡)街道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6.5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