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车被小区路面的窨井盖碰坏了,维修费需要3万元,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家住某社区的杨女士来到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
案件详情
杨女士所住的小区正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需要对路面进行重新硬化。施工方把道路挖断后,窨井盖裸露在外边,杨女士驾驶私家车经过时底盘被碰坏。事情发生后,杨女士多次与施工方进行协商,赔偿金额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多渠道反映赔偿问题未果后,这桩僵持了一个多月的纠纷在南门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迎来了转机。
在收到案件当日,社区调解委员会迅速成立了调解小组,派社区法律顾问尹律师参与此次调解。律师分别向双方询问基本情况,了解到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纠纷原因、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金额三方面。
调解过程
杨女士:纠纷许久未解决,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施工方除了赔偿汽车4S店列出的3万元维修费用外,还要赔偿我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施工方代表:小区改造进行很长时间了,我们之前放的提醒标志,在抗台时撤下,已经尽了提醒义务。此外,我们也问过汽车修理厂,维修底盘用不了3万元,最多赔偿1万元。
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律师决定采取“围点打援”的方式,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开始着手。先摆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鉴于车辆底盘受损,杨女士应该提供当时车辆碰到窨井盖的照片、路面情况等现场证据,否则施工方可以以此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再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施工方作为侵权人,对窨井盖撞坏业主私家车底盘也有举证责任。
杨女士:因为当时后面还有其他车辆,自己又着急上班,就没来得及拍照,只有现场施工路面的图片。
施工方代表:我们之前也没有拍过照片,对照法条中的规定,确实是发生了侵权行为,但居民也有责任,不能把全部责任都归咎于一方。施工队赚的都是辛苦钱,队伍里好多人都等着发工资回家过年,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的钱。
看到分析起到了效果,律师决定“趁热打铁”,明确赔偿责任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因为此次纠纷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故杨女士提出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属于不合理诉求,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不会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杨女士作为成年驾驶员,行驶在施工道路上,理应具备判断的能力,面对小区复杂的路况,应该能观察到自己车辆底盘过低,经过坑坑洼洼的路面时,碰到突出的地面设施有被刮擦的风险,不能片面强调施工方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而忽略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主动避险责任。
经过一番调解,双方对此次纠纷的认识有了明显改变,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赔偿责任的划分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1.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杨女士1万元,当场支付。
2.杨女士收到赔偿后,车辆维修再发现其它问题、维修超出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与施工方无关系。
3.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施工方除了按照工期推进改造工程外,还应承担安全提醒责任,不能等发生侵权行为了才想起要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另外,广大居民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对事关小区道路、公共管道等方面要主动参与,要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不能激化矛盾,为建设和谐社区贡献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海曙区司法局南门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