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解析】王某与胡某之间合同纠纷
时间:2023-07-10 09:22 来源:海曙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王某与胡某就机器设备买卖欲订立合同,双方草拟合同后因疫情等原因未签字盖章,仅口头约定设备款项在20至25万之间,胡某经王某同意后自王某处拿走约定的部分设备,并支付给王某15万元,另一部分设备依旧留在王某处。半个月后设备市场价已上涨,王某不愿按原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成,于2023年3月向海曙区龙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分别就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胡某拿出一份并未签字盖章的合同,合同上写明王某卖给胡某机器设备,价格为25万元(其中A部分设备15万元,B部分设备1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认为王某此时的行为系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王某承认双方原来在商议签订合同,但最后的总价并未谈成,双方也并未实际签订合同,胡某拿走的设备为A部分设备,并且已付款15万元,该部分交易已完成,但现在自己还持有B部分设备,且认为B部分设备价格应该高于10万元,不愿意将该部分设备继续卖给胡某。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十分激动,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避免双方直接碰面加剧矛盾。

调解员首先去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向其展示民法典第496条条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其他形式。”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以口头方式约定了买卖,该买卖合同已生效。王某对合同有效这点予以承认,但认为该部分合同部分已履行,但由于设备价格突然上涨,再按原价格履行将给自己带来损失,说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员表示,设备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王某想要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王某现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表示愿意赔偿一定的违约金来解除合同,希望调解员予以协调。

调解员接着询问胡某,讲明目前因为设备市场价上涨,王某不愿意接着履行合同,但愿意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询问胡某目前的意愿。胡某表示,既然双方已经就价格和设备数量谈妥,就应该履行完毕,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面对该僵持情况,调解员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上对胡某进行劝说,既然王某有违约的想法,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胡某始终坚持,在个人时间、工作精力等方面都有极大的消耗,不如接受王某的违约金,尽快解决矛盾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最后胡某被说服,同意与王某商讨违约金金额,不再要求继续购买B部分设备。

根据调解进程,接下来的调解工作采用“面对面”方式,让王某、胡某坐下来商讨违约金金额,经过协商讨论,双方就调解结果达成共识:王某退还2.8万元给胡某作为违约金,已经履行完毕的设备买卖照旧,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不再履行。

【调解结果】

1、王某支付给胡某违约金2.8万元;

2、胡某已拿走的设备归其所有,未拿走的设备依旧归王某所有;

3、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无涉。

【案例点评】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两者有一定相似性,主要差异有可预见性不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从可预见性来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客观情势发生变更不具有可预见性。本案中交易设备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本人的预期,但设备价格的变化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具备可预见性。

从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看。情势变更是指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商业风险是双方应当承担由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本案设备价格上涨是由于市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在正常范围内。

从法律后果来看。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约定再协商,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风险,故发生商业风险后,由当事人承担该风险责任并不会与公平原则冲突。本案中王某进行商业活动应有一定的风险评估、承受能力,不能因交易中获利的“减少”而拒绝承担履行合同的风险。

综上,标的物市场价上涨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王某以机器设备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该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已生效,双方当事人未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王某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一方对民法典合同编内容“一知半解”,认为可以因合同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却不了解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题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诺言。王某未信守自己的承诺,最后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