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87628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23〕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6-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4 09:17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我区高质量养老服务大军、扩大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举措。截至2022年底,全区户籍老年人口达18.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8%,呈现老龄化快速加深、高龄化明显加速、养老矛盾日益显现,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人才已迫在眉睫。现阶段,我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断层”和“流失”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人才供给,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大力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培育工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坚持以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建成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稳步提升的养老服务人才体系,满足我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要,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政策引领、资金投入、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监管等主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人才从业环境。

(二)坚持需求导向。紧扣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各类养老服务人才梯度,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三)坚持机制创新。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各类专业人才投身养老服务。

(四)坚持部门协同。建立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努力优化工作效能,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质量。

三、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分类培养、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推进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人才队伍“310”计划(即发展三个体系、实施十大工程)。到2025年,全区各类养老服务人才新增达2000人以上的目标,实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褒扬激励和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质量稳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管理人才体系

1.实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等政策理论和管理技能培养,重点提升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风险防范等能力。定期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邀请知名养老行业管理专家传授经验。组织开展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等方面的专题研讨、论坛讲座和市内外交流。建立养老领军人才工作室,打造一支素质高、管理精、能力强的养老服务领军人才队伍。到2025年,全区培养养老服务领军人才30名。

2.实施养老社工建设工程。加大对养老专业社工服务人才的培养,支持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组织开展养老社工团队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社会工作室(站),每60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社会工作机构签约合作。推进为老社会组织建设,鼓励为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社会工作室(站)、为老社会组织业务能力、活动策划、组织实施等培训,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成为触摸可及。到2025年,全区建设养老社会工作室(站)30个。

3.实施养老专员建设工程。建立镇(乡)街道、村(社区)养老专员队伍服务网络。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建立养老专员队伍,加强养老政策和服务规范的培训,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源介绍、政策宣传、培训指导、个人照护计划制定等服务。到2025年,全区培养和培训养老服务专员300名,全面建成“分层次、多网点、全覆盖”的养老专员服务网络。

4.实施风险管控防范工程。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成立区级安全风险管控领导小组,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设立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工作人员。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机构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团队,落实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护理照护安全监督和管理。到2025年,全区建设养老服务安全风险管控团队30个。

(二)发展护理照料人才体系

1.实施养老护理员提升工程。健全养老护理员上岗培训机制,养老护理员上岗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达到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建立继续培训教育机制,在岗护理员年在职轮训不少于30小时。推广“甬易养+培训”新模式,支持养老护理员线上培训,满足养老护理员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发挥高级护理员专业技能优势,通过“以师带徒”或设立“大师工作室”的方式,帮助初(中)级的护理员提高护理技能。鼓励养老护理员依托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等参加养老护理学历制教育。到2025年全区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300名。

2.实施家庭照护员培训工程。建立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社区、进家庭机制,加强对失能失智老人家庭成员护理照料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提供上门服务家庭照护者进行免费照护知识和技能轮训,提高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到2025年,全区完成家庭照护员培训3000名。

3.实施认知障碍照护培训工程。全区建立认知障碍服务能力培训机制,建立由养老护理员、养老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员,充实到认知障碍照护队伍。加快培育认知障碍宣教、预防、干预、照护等工作的社会服务组织。探索建立认知障碍照护督导机制。到2025年,全区培养和培训认知障碍照护志愿者专员200名。

4.实施医康养人才培养工程。深化广安养怡院康养联合体,推进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康养联合体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护士,鼓励退休医生和护士到内设医疗机构做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医护专业人员培养和培训,扩大专业护理服务供给,满足失能失智、安宁疗护等老年群体的护理服务需求。区卫生健康部门为养老机构医护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集中培训条件。到2025年,全区培养医养康养服务人才50名。

(三)发展养老人才支撑体系

1.实施培训基地培育工程。依托广安养怡院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大型养老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学校或示范基地。鼓励示范性、品牌型养老机构与职业技术院校建立互利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养老人才培养和培训。到2025年,培育建设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学校或示范基地3家,创建市(省)级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示范基地2家。

2.实施培训师资培育工程。加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选拔养老人才培训优秀师资,区民政局负责培训教师审核,建立养老人才师资库。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学校或示范基地应在区级师资库中根据专业课程选择师资,也可聘任师资库以外的教师授课。养老人才培育师资库实行动态式管理。到2025年,全区培育区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师资30名。 

五、激励举措

(一)落实养老创业人才扶持措施

1.实施养老创业人才扶持政策。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实体,可享受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初次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10万元,分3年按比例实施补助,第1年至第3年补助比例分别为50%、30%、20%。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养老服务实体,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的对象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2.实施吸引养老专业人才计划。通过政府奖助学金、生活费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承诺毕业后在海曙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并与区民政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全日制学生,可享受每学年1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500元/人·月)。补助费用由学生通过学校每学年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所需资金在区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订单式培养”,定向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3.实施养老服务岗位入职补贴。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补助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实施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有事业编制的入职人员不享受入职奖补。入职养老机构已定向领取生活补助的大中专毕业生补足至入职奖补标准。

4.实施养老人才安居保障补贴。海曙区内养老企业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35周岁以下技师、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养老服务专业人才、35周岁以下海内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1万元、3万元、4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其中3万元、4万元的补助每年拨付1万,如中途不在海曙区就业创业或在宁波购买住房的,补助不再拨付。落户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等镇乡的,补助待遇提高30%。落户地以社保缴纳为依据,补助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根据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通过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为更多住房困难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家庭解决居住问题。

5.实施养老服务人才购车补助。首次在海曙就业创业养老服务企业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海曙区内的汽车销售点购买乘用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裸车价10%、最高1万元的购车补助,每人限补1辆。补贴自购车之月起的第12个月一次性领取,购车人必须自购车之日起在海曙区社保缴费连续满12个月,社保有中断情况及购车之日起12个月内将车辆转让的,不能享受购车补助。

(二)落实养老服务人才政策待遇

1.实施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在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通过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实施养老服务特殊岗位津贴。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符合补助条件的护理员,按照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500元、400元、300元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在紧缺岗位从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0 元、1000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未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不享受上述政策。

(三)落实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政策

1.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养老服务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两项社保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2.实施就业补贴政策。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首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2000元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 年。

(四)落实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

1.实施养老服务技能之星竞赛。定期举行全区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竞赛,根据竞赛成绩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获得竞赛一等奖的选手,推荐为“宁波市首席工人”候选对象、“宁波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候选对象;竞赛中首位获奖的女选手,推荐为宁波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候选对象。

2.实施养老技能人才激励褒扬。推选优秀选手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和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符合条件的,按照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进行配套奖励;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的,符合条件的,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杰出技能人才、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荣誉的,符合条件的,配套奖励5万元。

3.实施养老领军人才示范作用。鼓励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养老领军人才工作室”“养老大师工作室”“养老骨干工作室”等不同层级的工作室,并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于取得社会组织登记的“领军人才工作室”可优先申请年度公益创投为老服务项目,按规定给予资助。对于优秀养老服务人才,优先聘请作为实训基地教师。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内任职五年以上的年轻优秀养老领军人才政治待遇提升及考编的有效途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高质量发展养老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大针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各镇(乡)街道要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等方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和公益慈善组织对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培育养老服务人才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养老服务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广泛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并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意见与我区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亦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