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海招商〔2023〕3号
各科室:
《海曙区招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已经党组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招商中心
2023年4月26日
海曙区招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总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单位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三)自觉维护党组政治核心作用,主动接受监督。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本单位贯彻意见。
(二)讨论、制定单位年度工作(阶段性)计划、事业规划、审定半年、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定全单位重大改革方案,以单位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和签发的重要文件。
(四)分析一段时期改革发展、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工作思路,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五)讨论需有关科室通力合作的综合性工作和有关专题性工作。
(六)讨论涉及资金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事项或主任认为有必要讨论的事项。
(七)需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议事规程
(一)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凡提交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或方案,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预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两种以上方案的,要同时分析利弊得失,并提出选择意见。
(三)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会议成员畅所欲言,提倡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如出现意见分歧,经充分讨论后仍不能统一的,则由主任决定。
(四)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五)会议纪要。对于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要求目的明确,中心突出,概括准确,层级分明,语言简练(有特殊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简记)。
(六)会议决定的执行和反馈。要维护会议的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一般由分管副主任负责落实,交职能科室执行。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协调、督查、反馈。对执行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须作出变更或调整时,应提请复议。
四、会议纪律
(一)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四)会议议事时(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奖惩等),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五、会议参加人员
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对象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根据《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海政办﹝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海曙区招商中心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管理,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归档管理等。
第二章 合同订立及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科室对合同签订的对方背景资格进行查核,若有需要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查核。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确定合同对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同谈判。合同经办科室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第六条 合同拟定。合同经办科室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合同文本,做到主体明确、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措辞严谨。
第七条 合同审查。
(一)合同经办科室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条款等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歧义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办科室负责做好与法律顾问的对接工作。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经办科室应当认真考虑法律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参考采纳。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签订。与同一当事人续签合同且内容、条款未发生变化的,不重复进行审查。对于通过向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的租车等经常性服务,使用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再另行审查。
第八条 合同签署和用印。
(一)对于单笔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签章,经办科室凭已完成审批的《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审批单》和已签字或签章的合同文本,由办公室加盖公章。
(二)对于单笔合同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合同,还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签章,经办科室凭已完成审批的《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审批单》和已签署的合同文本,由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九条 合同订立应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承诺;
(五)未妥善保管或未向办公室移交合同档案材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三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进度跟踪。合同经办科室应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方义务的同时,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并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合同收付台账记录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结算。合同经办科室依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提起合同报销申请,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和支付手续,审批通过后财务岗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重新提交审核,参照本办法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验收。合同履行结束应及时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无法达成一致且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科室应在法律顾问的协同下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二)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三)合同经办科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一致后可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或重新签订合同。
(四)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合同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归档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的统一保管、归档工作。合同订立后,原则上合同文本原件及法律意见书原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资料等相关文件材料均视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经办科室应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并及时上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的保存和管理,及时填写《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登记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审批单
2.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登记表
附件1
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审批单
合同名称 | |
合同金额 | |
合同授权人 | |
承办科室 及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否已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并采纳相关意见) |
□是 □否 □其他情形
|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海曙区招商中心合同登记表
(20 年)
序号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事项 | 合同对方 | 合同 金额 | 经办人 | 经办科室 | 合同有效期 | 补充、变更、解除等情况 |
海曙区招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海曙区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在中心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下,通过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或采取第三方审计的方式,对中心内部依法采用查阅会计账目、盘点资产及调查询问等方法,审查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内控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价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状况,以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而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条 内部审计制度和内审人员的职责,经中心党组批准实施。内部审计人员或第三方审计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心规章制度,对内部的财务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三条 设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内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文件、法规及中心有关制度进行内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守正独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采用第三方审计时,一般由内审工作领导小组选择社会信誉度高、业务强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中心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落实。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违法违规事项处理和移送、审计问题整改等纳入重大事项管理范围,由内部审计机构向中心党组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和落实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岗位,即使发现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单位应当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建立内审人员列席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会议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结合中心工作,定期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登记、各类工程项目、公车管理、采购流程、食堂财务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审计结果;
(四)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人才建设和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若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未被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内部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内审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査本单位的账务资料,并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
(一)本单位制定的财务内控制度;
(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执行情况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决策等议财理财会议记录;
(三)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四)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五)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六)各项资产产权证明;
(七)债权债务确认函与内部资金往来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有义务就可能存在影响的敏感信息报告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
第五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年度计划。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情况,确定内审工作重点,每年初制定年度内审计划。
第十八条 明确内审方案。根据单位情况,制定内审工作方案,配备具有相关胜任能力和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开展内审活动。内审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科室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内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内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提交内审报告。内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中心领导班子提交内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作出内审结论和内审决定。单位应按内审意见书或内审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中心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调查记录、审计成果等资料。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可以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购买审计服务时,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单位要加强业务沟通和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中心党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程序,研究提出内部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载明整改目标、措施、责任、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责任人员约谈等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清单化管理,及时整改、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内审意见书或内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 内审小组成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内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海曙区招商中心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客观掌握干部廉政情况,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奖励惩处提供依据,根据《关于建立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海纪〔2008〕10号)、《中共宁波市海曙区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廉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海纪办〔2018〕30号)要求,决定建立中心干部廉政档案。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
全体科级及以下在编干部。
二、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2.本人收入情况及兼职情况;
3.本人廉政勤政受表彰、奖励情况;
4.本人近三年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情况;
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6.家庭房产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1.信访举报及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
2.干部受问责处理情况;
3.其他涉及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廉政档案的填报
(一)干部廉政档案由单位和干部本人共同填报。干部廉政档案建档后,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更新。
(二)填报人员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实情,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监督。《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由干部个人填报,填报完成后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附件2)指定专人填报,并附相关材料。上述两表均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把关、签署意见。
四、廉政档案工作的实施
干部廉政档案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并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做好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收集、保管等相关工作,并做到严格保密。干部调往其它单位的,要及时将廉政档案移交新单位;提拔为区管干部的,将廉政档案移交区纪委、区监委。档案、保密等工作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五、廉政档案的运用
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结合工作需要,为干部推荐、提拔、任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工作奖惩,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六、纪律要求
全体干部和具体负责同志应严格遵守档案填报和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海曙区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海曙区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
3.填表说明
附件1
海曙区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族 | 籍 贯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 历 学 位 | ||||||||||||
工作单位 | ||||||||||||||
现任职务 | 任现职务时间 | |||||||||||||
收入情况 | 工资、补贴、奖金 | |||||||||||||
其他 | ||||||||||||||
兼职及领取 报酬情况 | ||||||||||||||
廉政勤政受表彰、奖励情况 | ||||||||||||||
个 人 简 历 | ||||||||||||||
岗位 廉政 风险 情况 | 时间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岗位廉政风险 | ||||||||||
持有 因私 出国 (境) 证件 情况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限 | 保管机构 | ||||||||||
因私 出国 (境) 情况 | 出国(境)时间及返回时间 | 前往国家和地区 | 事由 | |||||||||||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 称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家庭 房产 情况 | 产权人 姓名 | 房产来源(去向) | 具体地址 | 建筑 面积 | 房产 性质 | 交易 时间 | 交易 价格 | |||||||
其他需向 组织说明 的情况 | ||||||||||||||
本人意见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部门)党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如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等,请在“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栏中说明。
附件2
海曙区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信访举报及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 | ||||
“四种形态” 处理情况 | 时间 | 问责原因 | 问责方式 | |
其他廉政勤政情况 | ||||
单位(部门)党组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四种形态” 处理情况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1.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须实事求是填报廉政档案,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海曙区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本人填报,填报完成后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经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干部廉政情况登记表》由组织填报,并附相关材料。签字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3.干部廉政档案建档后,于每年12月底进行更新,填报内容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情况。
4.本表中婚姻现状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5.本表中工资、补贴、津贴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所得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补贴、津贴栏内。
6.本表中岗位廉政风险情况填报期限为最近三年。
7.本表中因私出国(境)情况填报期限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本表中家庭房产情况应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产权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房屋来源(去向)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或者其他(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其他),房产性质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需要填报。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等以证书记载的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
9.本表中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主要包括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0.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11.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海曙区招商中心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海组〔2017〕80号)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中,企业借调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 管理对象的登记备案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采集,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要根据规定严格做好管理对象登记备案工作,对新增登记备案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在7天内办理完成新增、变更或撤销手续。
登记备案人员在本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由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登记备案人员辞职的,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登记备案人员调至区外单位的,由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管理
第五条 管理对象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1年内可申请1次,其中,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10天,出国(境)探亲在外停留时间一次不超过20天。退(离)休区管干部一般1年内可申请2次,两次出国(境)时长在外停留时间合计不超过6个月。
在职区管正职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因私出国(境)次数为2年内不超过1次。
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干部本人向单位党组提出申请(附件2),党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填写请示文件(附件3)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并盖章,报送区委组织部。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在职区管干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区管正职领导干部须报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审批。
退(离)休三年以内区管干部直接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同意后,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5)一份,报组织人事分管领导、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或向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部门领取相关证件。
第九条 出国(境)期间占用工作日的,须同时办理请假手续。其中党员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6),其中区管干部分别报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中心党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报送中心党组,并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集中保管。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和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组织干部要督促其及时上报。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由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组织人事分管领导、组织干部为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需交由组织集中保管。办公室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附件7)。
其中在职区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根据文件规定,统一上交区委组织部或区台办保管(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由区委组织部保管,台湾通行证由区台办保管);借调时间一年以上干部的因私证件,由借调所在单位保管,其他借调干部仍由原单位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使用登记,专职管理人员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人事分管领导保管或由人事分管领导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有遗失等情形的,由本人填写《提请将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的函》(附件8),由中心党组或区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后,由本人交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并在办理作废手续后30天内,填写《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的说明》(附件9),上报中心党组或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管理对象超过规定时限仍未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中心党组应及时报告上级组织、纪检部门。
附件:1.《海曙区招商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2.《关于因私赴××(国家)旅游的申请》
3.《关于××同志要求因私出国(境)的请示》
4.《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5.《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6.《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7.《海曙区招商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
8.《提请将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的函》
9.《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的报告》
附件1
海曙区招商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新增
□更新
□撤销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
政治面貌 | 职务/职称 | |||||
编制类别 | 公务员□ 参公人员□ 事业□ 其他□ | |||||
工作单位 | ||||||
人事主管单位 | ||||||
备案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事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说明:1.“人事主管单位”:一般干部填写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区管干部统一填写区委组织部;2.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须在7天内办理完毕。
附件2
关于因私赴××(国家)旅游的申请
区××局党委(一般是所在单位党(工)委(组)):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旅行社(或自由行方式)因私赴××国家旅游,在外停留时间×天(年休假×天、节假日×天),随行人员××,所有费用自理(在外停留1个月以上的需写明是否申请保留党籍)。
本人承诺在国(境)外期间遵守各项纪律,自觉维护领导干部形象。
(主要领导签字、盖党(工)委(组)章)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探亲的,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同时,需提供国(境)外定居或工作证明、留学证明、学校毕业典礼邀请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附件3
关于××同志要求因私出国(境)的请示
区委组织部:
我单位××同志,现任××职务(退休干部注明退休时间),近日向组织提出申请,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私赴××国家旅游(探亲或其他事由),在外停留时间×天(年休假×天、节假日×天),随行人员××,所有费用自理。经我单位党(工)委(组)研究,拟同意××同志因私出国(境)(在外停留1个月以上的需写明是否申请保留党籍)。
特此请示,请审批。
××单位党(工)委(组)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国家
地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制
二○ 年 月 日填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籍 贯 | 出生年月日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参加党团 时 间 | |||||||||||||
学 历 | 何时离(退)休 | 健康状况 | ||||||||||||
单位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
国 外 通讯处 | 中文 | |||||||||||||
外文 | ||||||||||||||
简
历 | ||||||||||||||
国内直 系亲属 及主要 社会关 系情况 | ||||||||||||||
国外直 系亲属 及主要 社会关 系情况 | ||||||||||||||
政
治
表
现 | ||||||||||||||
申 请 理 由 及 期 限 |
(注:请注明出行时间、前往国家、随行人员、旅行社、在外停留时间、假期组成情况、费用是否自理等内容。) | |||||||||||||
所在 单位 审查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 机关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单位(盖章):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籍 贯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参加党团 时 间 | ||||
学 历 | 健康状况 | ||||
单位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
本人申请 |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国家/地区) (事由),随行人员有 ,所需费用 (是否自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姓 名 | 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 ||
前往国家 和 地 区 | 出入境 时 间 | ||
事 由 | 护照或通 行证号码 | ||
出入境证件是否已上交保管 | 自己支付 费用情况 | ||
同行人员 | |||
到达国境外的主要城市及活动 | |||
本人认为需向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 | |||
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返回10天内如实填写此表;
2、区管干部填写一式三份,分别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工)委(组),其他干部填写一份,交所在单位党(工)委(组)。
附件7
海曙区招商中心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起止时间 | 领用时间及 领用人签字 | 收回时间及 上交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名: 填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注:填报的干部证件信息应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一致。
附件8
提请将登记备案人员
所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的函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因登记备案人员 遗失 (证件名称),特提请将其所持证件宣布作废: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证件 种类 | 证件号码 | 备注 |
证件所有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单位公章:
附件9
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的报告
区委组织部(所在单位党(工)委(组)):
本人××(姓名),现任××职务(退休干部注明退休时间),因××(证件名称),××(证件号)遗失,已于×年×月×日,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办理作废手续。
特此报告。
证件所有人(签名):
×年×月×日
海曙区招商中心保密管理制度
为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机关文稿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在签发文件的同时标明密级、发放范围和印发份数,交办公室分发。
第二条 保密联络员在收到秘密文件、资料后,要清点份数,及时做好备案登记。秘密文件和资料的收、发、分送、轮阅、借阅、清退和销毁,都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到环环紧扣,件件有着落。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已归档案卷外出的,需经领导批准,在保密联络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负责妥善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阅密件的,应填写密件借阅登记表。
第四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当天或次日交保密联络员收文登记。
第五条 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给无关人员看阅或带回家中阅办;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资料放进抽屉或文件柜内,上好锁,关好门窗。
第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或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得在公共场所与家属、子女、亲友随便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第八条 未经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保密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复印,并按正式文件、资料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禁到社会上复印或到营业场所印制秘密(含内部)文件。
第九条 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文书立案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对归档后多余、无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不准擅自销毁或当作废纸出售,统一交办公室,到指定地点监销。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宣传报道稿件,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方可发稿,办公室必须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不准用手提电话、普通电话和传真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严禁用无线电话筒代替扩音器传达有关党和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在科室负责人和科室收发人员参与下,按规定办理秘密文件、资料交接手续,如发现缺少、遗失、应及时查找并向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涉密电脑和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要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办公室明确保密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区保密局和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附件:密件借阅登记表
附件
密件借阅登记表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借阅人 | 借阅时间 | 归还时间(签字) | 备注 |
海曙区招商中心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海党办〔2017〕113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招商中心政务公开网站等互联网站或公众信息平台。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文件,是指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含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及区委文件、区政府文件(含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和消息稿。如需刊登,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浙江发布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宁波日报、宁波在线、宁波发布或数字海曙网站、海曙新闻网、海曙发布等媒体转载。
第六条 转载其他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其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三章 禁止发布信息范围
第七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为:
(一)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被上级单位或本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本单位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九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凡向互联网提供或发布信息,业务科室完成拟稿后,需填写《海曙区招商中心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附件1),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和保密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交由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十条 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浙江发布或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宁波日报、宁波在线、宁波发布或数字海曙网站、海曙新闻网、海曙发布,以及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有关信息,需原文转载,不得随意删减,并在转载页面上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发生违法违规发布文件、信息等情形,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招商中心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附件
海曙区招商中心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年 月 日
序号 | 部门 | 信息名称(后附信息详情) | 发布形式 | 拟稿科室 意见 | 业务分管领导 意见 | 保密分管领导 意见 |
网站公开 □ 依申请提供 □ 其他 □ | 同 意 □ 不同意 £ | 同 意 □ 不同意 £ | 同 意 □ 不同意 £ | |||
承办人(签字):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注:1.本表由经办科室负责填写,办公室负责保管;
2.在互联网网站发布信息前均应当认真填写本表;
3.请再相应的“□”打“√”;
4.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由中心保密工作小组组织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