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23-7807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伊林(宁波)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案。
2023年3月2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林(宁波)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部分漏电保护器缺失保护盖,车间内临时接线无穿管保护,设备接电线路无接地,电线私拉乱接、悬空跨接等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伊林(宁波)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伊林(宁波)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023年05月0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伊林(宁波)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海曙雄腾五金加工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
2023年4月3日,洞桥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雄腾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冷却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雄腾五金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雄腾五金加工厂未按规定在有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冷却池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04月1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雄腾五金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海曙贝宁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
2023年3月28日,石碶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贝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内东面三个配电盒、北面一个配电盒(共四处)未张贴用电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属于安全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贝宁包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贝宁包装有限公司车间内东面三个配电盒、北面一个配电盒(共四处)未张贴用电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04月1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贝宁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区飞远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案。
2023年4月4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区飞远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制定了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对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区飞远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区飞远服饰有限公司制定了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对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23年05月0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区飞远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飞奇喷涂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23年3月31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飞奇喷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飞奇喷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飞奇喷涂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2023年04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飞奇喷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