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法规公文>>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39465703/2023-4768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住建〔2023〕24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16-2023-0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的发展专项扶持。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在海曙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规划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海曙,原注册地在区外的特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首次变更为我区且当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纳入统计库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超4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计,后续不再认定。

第六条  引导企业产值提升,对企业当年省内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5亿元且年度省内产值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当年我区同比增速的70%、80%、90%、100%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省外工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30%以上,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企业首次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的或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资首次质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创优夺杯,对建筑施工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承建和参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承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钱江杯”承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工程以当年度认定的最高奖项计,获更高奖项时给予差额奖励,每家企业申报奖励的获奖工程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九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建筑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中国图学学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3万;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浙江省建筑业协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2万;当年建筑施工企业获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发布的BIM奖项的,奖励1万。同一工程以最高奖计算且不重复计算,单家建筑施工企业获BIM奖励不超过5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一年一次申报,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填写《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区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与区财政局会商,联合发文后兑现。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金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兑现资金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享受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全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者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奖励视同配套。由市级下拨可统筹使用的建筑业发展相关资金,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用于扶持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二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原《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作废。


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查看图解: 图解《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查看解读: 解读《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