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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3-47816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新芝路-大剧院区间)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3〕22号

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新芝路-大剧院区间)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永丰桥匝道,南至通途路,西至河道,北至永丰西路98弄102号、104-108号、96号-100号(双号)(以上均不含)。具体门牌地址:永丰西路98弄110-118号、120-128号(双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1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147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新芝路-大剧院区间)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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