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不良信息申请人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信息修复条件,本机关拟修复其不良信息,特此公示。
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公开之日起共五个工作日。如果对本机关拟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致电本机关24小时热线12350实名反映。
附件:拟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22).wps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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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68504679/2023-47297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不良信息申请人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信息修复条件,本机关拟修复其不良信息,特此公示。
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公开之日起共五个工作日。如果对本机关拟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致电本机关24小时热线12350实名反映。
附件:拟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22).wps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