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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3-47255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政发〔2023〕1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其中,涉林镇(乡)、村(社区)要强化属地责任,依法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确保落实森林禁火各项措施;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必须落实禁火要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火规定,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禁火令宣传,更精准更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强化打击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开春以来,我区春耕、农事、祭祀、林业生产及旅游等用火形势严峻,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抓好当前和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一切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和工程施工用火;

(三)严禁在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在登山野营活动中烧烤、玩火、放孔明灯;

(六)严禁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或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报警、投诉电话:110、8725886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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