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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7958/2023-47204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3-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经信〔2023〕10号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2023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海曙区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2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23〕1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转移支付,具体为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转移支付收入,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符合导向目录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

(二)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等。

(三)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支持企业上云、工业APP培育、工控安全等。

(四)加快培育企业成长梯队。支持培育“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宁波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企业管理创新等。

(五)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绿色化技术改造、自愿性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绿色制造示范等。

(六)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

(七)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八)其他符合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对符合产业链、工业强基、宁波市“246”产业集群等市级重点产业且可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重点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一般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于其他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可补投资额的4%,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总投资(外购硬件设备、软件和技术服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宁波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列入2022年度优秀工业APP的企业,给予每个5万元的配套奖励。依托工控安全专业机构,对列入年度宁波市工控安全检查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工控安全集中诊断工作,诊断服务费用为每家企业1万元

(四)“企业上云”补助。完成市对区上云任务考核,且运营商均完成指标任务的,按照企业上云市级完成数量占比进行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中已评为省级标杆上云企业的减半奖励。

(五)培育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当年度新获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的每家奖励50万元,当年度新获浙江制造精品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六)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获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七)支持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工业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经专家评审实施效果显著的,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在宁波市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中,新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九)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技术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单体投资额3万元(含)以上、建设期限2年内的且通过行业专家认定的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业节水改造等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十)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腾出用能空间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评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供应链)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分档补差奖励,直接列入的除外。对获评市级绿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列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平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对新获评数字化小微企业园浙江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专项奖励,专门用于“园区大脑”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由海曙区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发服办(经发科)提交各奖励政策申报通知中所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发服办(经发科)初审同意(确认盖章)后,上报海曙区经信局。部分奖励政策对申报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对有文件明确列入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单位)奖励政策不另行申报。

第八条 审核。海曙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补助企业进行核实,必要时部分项目委托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查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实地和财务核查。

第九条  拨付。对审核后的奖励补助金额,在海曙区经信局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海曙区经信局会同海曙区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海曙区经信局会同海曙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于10底前报告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并接受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实施。本办法实施后,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扶持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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