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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2-47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2〕87号

申请人:郑某某 ,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长丘村1组17号。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石碶派出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斌,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在东杨村北渡路做路边早餐摊,对门大鹏烧烤的老板许连通想做早餐就恶意找事恐吓我,被申请人将本人3月2日案子到8月12日才做笔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已对本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的报警属于同一事项,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等规定不再受案调查。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日7时11分,许连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海曙区甬临线与东杨村村道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与三轮车发生碰撞,受碰撞的三轮车撞上申请人,造成许连通及申请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当日7时13分,许连通报警“在宁波市北渡村路口电瓶车和三轮车相撞”,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接到报警出警。当日7时18分,申请人儿子俞某某报警“昨天我在这里摆摊,店铺不让我做生意有过矛盾,今天对方骑电瓶车故意碰瓷我的三轮车,引起纠纷”,被申请人接俞某某报警出警,现场交警已在处置。

2022年3月3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受案,经调查后于2022年7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甬(公)交[海曙]认字[2022]第3302032022B00029号),认定该起事故由许连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确保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申请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综合造成,二人分别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许连通和申请人的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与本起事故有因果关系,许连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再次就许连通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申请人三轮车事项向被申请人报案。当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许连通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申请人作出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报称的“许连通涉嫌驾驶电瓶车故意撞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三轮车早点摊致你受伤”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问政网页截图、打印图、光盘一张;被申请人提供的警情信息表、询问笔录2份(被申请人制作)、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甬(公)交[海曙]认字[2022]第3302032022B00029号)、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份、询问笔录2份(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制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报案人重复报案,或者报案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属于同一事项的,接报单位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登记。”关于本案申请人报案事项,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已经受案并作出了处理,其于2022年7月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甬(公)交[海曙]认字[2022]第3302032022B00029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报案,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登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不予调查告知书,重新进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甬公海(法)不调告[2022]00008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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