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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7958/2023-46491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3-0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制高办〔2023〕2号

各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制造业高     宁波市海曙区深化“亩均论英雄”

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近年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海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规上工业企业、拥有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水、电、燃气等公益型企业除外。

(一)规上工业企业

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下工业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

1、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拥有工业土地的其他经营主体(含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等)。

结合实际,2023年评价以规上工业企业和拥有工业土地的规下工业企业为主,根据要求逐步扩大到全部工业用地和工业企业。

二、评价方式

鉴于经营主体存在形式的多样性,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的经营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一)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单独评价。评价时,以其实际用地(计算公式:已登记宗地面积+事实用地+租赁面积—出租面积—新增面积—新减面积)作为评价面积。若涉及出租规下企业的,计算亩均税收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以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税收之和作为评价税费实际贡献数。

(二)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采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对“一企多地”的企业原则上采用所有宗地合并的形式进行评价。评价时,以所有登记面积作为评价面积,并以该经营主体所有宗地上实有企业的经济数据之和为评价数据。

(三)工业型集团企业可申请在区内下辖公司合并进行评价。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

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二)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0%。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100%。

2、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基准值设置为:亩均税收5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2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400万元/吨标煤、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4%。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不设基准值。

3、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其中,①单位能耗增加值: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最高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②单位排放增加值: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得基准分,如主体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计算公式为: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加分

(三)结果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A档企业占比20%左右,B档企业占比45%左右,C档企业占比30%左右,D档企业占比不超过5%。

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其中:A档为亩均税收20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8万元(含)-20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2万元(含)-8万元(不含);D档原则上为亩均税收2万元(不含)以下。根据年度情况将适时动态调整。

四、调整规则

全区统一设置过渡期、一票否决、升档、保档、降档、限档、加分等调整规则。其中符合保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保档;既符合升档又触及降档、限档的企业(经营主体),实施降档、限档。除加分外,企业只能选择升档、保档、降档、限档4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种进行调整。对“一票否决”的调整事项不能再适用加分。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不设定针对A档的保档。

(一)过渡期

1、新取得一级市场工业用地的初创期企业(经营主体)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的竣工年度起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在过渡期外再设置2年的成长期予以扶持培育。

2、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司法拍卖首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取得土地转让批复年度起计,如过渡期内的土地或厂房存在出租情况,不再设置过渡期。如转让土地项目未竣工或存在新的建设项目,再设置建设期等长的过渡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3、首次“小升规”的规上工业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小升规”企业名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年度“小升规”企业为准,过渡期从评价年度起计。

(二)升档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档外上升一档:

宁波市综合百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百强企业。

(三)保档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档次:

1、上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1亿元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2、列入浙江省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不低于B档。

3、评价年度被评为海曙区“杰出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特色优势企业”“创新高成长企业”“创新突破企业”不低于B档。

4、海曙区制造业“三十强”“三十佳”企业不低于B档。

5、符合海曙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原则上不低于B档。

6、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民生(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培育类企业,原则上不低于C档。

7、评价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B档,最多不超过三年保档,其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C档。

8、新注册成立企业3年内不低于C档。

9、固废处置利用企业不低于C档。

(四)降档类

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D档外下降一档:

评价年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惩处的企业(经营主体)。

(五)限档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高于相应档次:

1、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严禁进入A档。

2、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下企业原则上不高于B档。

3、亩均税收低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严禁进入A档。

4、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出租给非工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20%的企业(经营主体)严禁进入A档。

(六)一票否决类

除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民生(农产品)保供稳价类企业、新兴产业培育类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外,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

1、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满五年且实际用地20亩以上但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规下企业(经营主体),且亩均税收低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

2、存在落后产能且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为“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拒不整改、整改无望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经营主体)。

3、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经营主体)。

(七)加分

1、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制造业平均水平的规上工业企业,评价年度税费实际贡献超过1000万元,加基础分3分,每增加500万元加2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近三年内引育人才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浙江省引才计划、市领军人才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级5分/人、省级3分/人、市级1分/人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评价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主体),加基础分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分、3分、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同类别就高加分、不同类别可叠加)。

5、对评价年度获评绿色工厂(供应链、园区、绿色设计产品)、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分、3分、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同类别就高加分、不同类别可叠加)。

以上类型企业(经营主体)合计加分不高于20分。

(八)其他

1、水、电、燃气等公益型企业、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可不实施评价,按不低于B档执行差别化政策。如果是存量企业新取得工业用地,采用核减过渡期内用地面积的处理方式。

2、采用合并评价的工业型集团及其子公司和以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的企业(经营主体),地块上的各工业企业共享评价结果。

3、除过渡期内的企业(经营主体)以外,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营主体)应评未评的,不予享受各类工业优惠政策。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完成评价,并印发分档结果文件。

六、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宗地调查核实、提出初评名单、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公示、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

(一)11月25日前,区制高办完成下一年度评价工作动员部署,印发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到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的亩均改革任务清单和工业宗地调查名单,明确各单位任务内容、完成的时间节点。

(二)12月31日前,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完成工业宗地调查核实。属地通知辖区内工业宗地主在11月30日前登录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改革3.0平台,完成企业(含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填报及用地情况申报。登记面积和事实用地面积由区资规分局负责审核;出租、租赁等用地情况由镇(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区经信局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结束后,企业(经营主体)用地情况不予调整。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应制定措施加强对出租、租赁情况的掌握和管理,对用地调查核实中不配合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经营主体)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三)1月20日前,结合年度规上企业名单和工业宗地企业(经营主体),提出初评名单,租赁企业完成用地信息的确认。1月31日前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初评名单,按照《宁波市工业领域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数据汇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数据导入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改革3.0平台,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协同配合区经信局于2月10日前完成评价对象的数据校核、汇集。“一地多企”、集团公司和“一企多地”在数据交换校核阶段,所涉及经营主体(地块)不合并,均保持主体和地块各自的独立性分别进行数据校核和匹配。

(四)2月28日前,完成初评公示,以“一企一单”形式,灵活运用平台、短信等多种方式完成向企业(经营主体)的数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反馈的企业(经营主体)视为无异议;对数据有异议的评价企业(经营主体)可在公示期内上报相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申请纠偏,逾期不予纠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属地协同的形式负责数据疑议处理和纠偏。

(五)3月15日前,完成终评公告,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经区制高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原则上3月31日前印发分档结果文件,为进行结果应用提供依据。

(六)严格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要求,积极对经营主体、宗地、平台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污、财政激励约束等政策。原则上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分档结果印发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作为过渡期,执行至下一轮分档结果印发当月底。2023年起,原则上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制高办牵头负责工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市、区、属地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区经信局负责综合评价统筹协调工作;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企业(经营主体)有证土地面积的提供、核实、纠偏和确认;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和核实评价相关分析数据等;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和核实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发生环保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和补充评价企业行业代码、税收数据,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食(药)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经营主体)名单;各镇(乡)、街道和园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属地要根据《宁波市工业领域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数据汇集工作方案》和“亩均论英雄”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二)优化用地核查。落实宁波市工业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土地流转、出租租赁信息,实现工业用地、工业企业的动态更新,原则上未申报的土地流转及出租租赁信息,评价时不予采纳。属地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区两级亩均办(制高办)将随机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企业通过虚构租赁合同等方式,人为缩小评价面积或虚增经济数据以提高亩均产出的行为,一经查实直接列入D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数字赋能。加快建设工业用地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全区工业用地电子档案,编制“地企融合”工业地图,做到“企业与土地对应落位、规上与规下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数据汇集机制、业务优化机制和联动协同机制,充实健全宁波市“亩均论英雄”数字化治理平台,积极使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体检诊断、整治管理、综合图示等场景应用,达到管理工作全过程、地企对应全覆盖、综合评价全要素的工作目标。

(四)开展低效整治。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低效企业名单,通过专项辅导、税收风险管理和重点整治,全力提升区域亩均效益。同时,结合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耗双控要求,按照省、市亩均办要求,推动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提升。

八、其他

(一)涉及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得分计算、结果分类、低效企业标准等,如省、市有新的要求则从新。

(二)本办法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3.0版》(海制高办〔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2.工业用地全域调查表


附件1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一、指标说明

(一)评价面积

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在无法调查清楚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下,以其登记面积或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

1、已登记宗地面积:指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已登记在主体名下的全部工业土地面积,即为有证工业用地面积,包括正在做拍卖、转让等工作但还未完结所有手续的工业用地。

2、事实用地:指在登记用地以外,对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和历史原因已形成(包括未办证)的事实用地(含合法、非法)。

3、租赁面积:指在已登记宗地、事实用地外,依法再向其他主体租赁的土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4、出租面积:指主体依法将自有土地(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的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应根据容积率换算为土地面积)。

5、新增面积:指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3年保护期(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土地面积。

6、新减面积:指因征收、已拍卖或转让等原因事实上已不再占用但还尚未从土地证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土地面积。

(二)税费实际贡献数

指企业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按入库时间取数)。如省市有新的统计口径则从新。

1、“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产生的税款。

2、为了更加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产税能力,对部分税种实施还原,主要还原税种及口径如下:

(1)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占比大、对经济和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实际,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进行还原,视同企业实际缴纳了税收。

(2)政策性减免退税:政策性减免退税仅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和先征后退优惠。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国家鼓励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评价时对税收按“实际贡献”予以还原。

(3)缓缴税收:缓缴税收只包括当年办理的,不包括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的缓缴税收。当期入库的以前年度税款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税费贡献。

(4)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增值税出现负值时,主要是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产生,在统计税费实际贡献时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对留抵退税额不扣减入库税收。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

(6)“六税两费”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税费额。

(三)增加值

为收入法增加值,评价时采用快报值,含本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在分析各区县(市)、各行业等“亩均效益”指标时采用年报值,年报值在《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获取。

(四)等价综合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均取自于《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综合能源消费量取自补充资料“综合能源消费量(48)”;电力消费合计取自表第33行第4列;电力投入、电力产出均取自于《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火力发电投入取自表第40行第3列;电力产出取自表第33行第11列。

1、当没有发电时: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2、有自发电但不够自用并且还在外购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上年度等价折标系数-1.229)

3、有自发电除自用外还有对外供电:等价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合计-电力产出)*(火力发电投入/电力产出-1.229)

火力发电投入:是指火力发电的全部能源投入,单位为吨标准煤;发电均指火力发电。

(五)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六)研发费用支出

该指标采用统计快报值。

(七)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集,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核实。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时采集的情况下,可根据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其他可反映企业生态环境影响状况的指标进行评价。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费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平均用工人数

(六)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单位:%)

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支出÷营业收入


附件2

工业用地全域调查表

一、宗地信息

1.宗地基本信息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常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宗地详细地址

(精确到xx路xx号)

使用(建筑)面积(㎡)


容积率


用电户号


用电户号号码


注:如权利人为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权利人身份证号。

2.宗地权利人企业情况(此项仅宗地权利人为个人的填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注:此项内容主要针对工业宗地权利人为个人,实际土地为其名下企业使用的情况填报。

二、宗地上承租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土地不动产权证号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常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


注:承租企业应包括所有转租企业。

三、宗地内虚拟注册企业情况(注册但无实际生产或运营)-此项承租企业无需填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常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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