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海经信〔2023〕6号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海曙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绿色制造发展,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推动高耗低效企业综合整治提升、落后产能退出。
2、推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相关项目。
3、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等绿色制造示范名单。
4、支持创建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年腾出用能空间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腾出用能空间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技术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单体投资额3万元(含)以上、建设期限2年内的且通过行业专家认定的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业节水改造等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八条 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第十条 对获评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供应链)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分档补差奖励,直接列入的除外。对获评市级绿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的,给予5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分档补差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三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审核结果经局党组同意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金额,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须上报市级部门进行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八条 企业及法人代表当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