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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97958/2023-27215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3-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经信〔2023〕2号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 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资金和市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加快新产品产业化,加速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类扶持原则。根据我区“125”现代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结合宁波市产业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我区产业划分为重点、一般和其他三个类别分类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突出重点原则。对符合市级重点产业投资的项目,提升补助标准,进一步推动重点产业技术改造。

5、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补助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企业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海曙区“125”现代产业投资导向目录》,通过核准或备案,项目相关投资按规定纳入工业统计。

第六条  项目条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重点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区“125”现代产业一般支持类项目,按不超过可补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于其他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可补投资额的4%,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对符合产业链、工业强基、宁波市“246”产业集群等市级重点产业且可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对年度已列入市级重点扶持计划的且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条  对技改项目中申报和竣工审核的有关规定。

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且需在申报的当年度竣工。

2、项目实施地应在海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备须已安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技术已应用。

3、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技术、软件)的投资额。

以建设期内设备(技术、软件)发票为依据,合同为补充,支付金额70%以上,按发票上的设备(技术、软件)金额全额计算;不足70%或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截止竣工日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无发票的,不计算投资额。设备(技术、软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同台设备(软件、技术)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对于最终归属权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设备,可计入项目投资额,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二年建设周期限制)。

4、模具、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清单。

5、可补助投资额包括单体3万元(纺织服装行业为1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技术、软件)、3万元(含)以上生产性辅助设备和特殊生产设备(装置)。二手设备不计入可补投资额。

生产性辅助设备包括用于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离散型或流程型生产中物料输送及半成品转运环节的起重机、传送带、搬运车、集中供料设备以及给智能装备正常生产配置的供气、供水、智能配电(普通配电除外)等辅助设备;改善车间生产环境的通风、降温、除湿等辅助设备等。不包括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发电机组、变压器、电梯、客(货)车、办公设施等。

因特殊生产(例如无菌、无尘等生产工艺)要求而配置的设备、装置的投入不受单体设备3万元以上限制。包括无尘净化车间进风系统:新风过滤箱,中央净化空调,净化增压箱;回风系统:回风口,过滤初效器,中效回风箱;空气清新机;风淋室,货淋室;垂直层流工作台,层流罩(FFU),洁净棚(可移式净化工作棚),自净器等等。

6、已享受过区级财政补贴的设备(技术、软件)不计入项目投资额。

7、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对于评审为市重点产业投资的项目,竣工核查后项目可补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按照第七条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固定投资额不足500万元或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不足300万,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产业评判,并将评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年度技改项目扶持计划。对列入扶持计划项目的竣工材料移交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区经信局联合区财政、属地镇(乡)街道和园区按项目数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无异议后,经局党组同意,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及法人代表当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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