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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
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2023-02-03 15:12:27 信息来源:区国资中心信息来源:海曙区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提升国有企业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精神,对照《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行权履职,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完善监管流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着力构建科学的发展目标体系、完备的工作支撑体系、协同的政策制度体系、精准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资本导向。以管资本为主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坚持放管结合。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将强化出资人监督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做到该放的依法放开,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该管的科学管好,完善监督机制,充实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协同高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认真落实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责任,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进一步理顺省属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对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统一指导,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章程管理,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将公司治理运行程序、各治理主体权责和履职要求纳入章程统一规范。严格落实省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董事会建设的制度规范,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实际按照国有独资公司管理的其他企业)法人治理,以股东会建设为重点推进国有多元股权公司法人治理,深入研究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不断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2. 改进规划投资监管。加强对省属企业战略规划引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制定并落实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实施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资本投向,引导和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加强对省属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严格审核把关,严控投资风险。

3. 强化国有资本运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专业化重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功能定位清晰、运作机制规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授予两类公司董事会更多出资人职权,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方式,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关键环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创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开展投融资、产业培育、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4.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功能实现、创新发展的导向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加强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推进并规范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制度。

(二)加强出资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 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健全完善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财务基础工作、内控机制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构建风险防控完整链条。建立出资人监管与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2.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省属企业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对国有产权流转环节、企业重大资金安排及基金等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调整规范省属企业董事会管理体制,加强对董事会、董事的考核评价,规范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内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强化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3. 严格责任追究。明确省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严格执行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约束有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与党建、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容错免责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

(三)精简优化职能配置,厘清出资人权责边界。

1.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界定监管范围,不再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时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取消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不再对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机构、拍卖机构发放业务资格证。不再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2.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不属于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以及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省属企业子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省属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将出资人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依法将制定省属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事项,引入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协议增资等权限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4.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结合工作实际,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四)改进完善监管方式,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1. 强化依法监管。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将党内法规相关规定内嵌到国资监管制度体系中。深化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大法律风险分析研判力度,提升合规管理和法律审核质量,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 深化分类监管。针对竞争类和功能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3. 推进阳光监管。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及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指导省属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国企。

4. 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优化国资监管工作流程,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链条。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1. 压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统一指导,大力实施“强根固魂”工程,着力构建全面覆盖、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国有企业党建“述评考用”工作体系,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末位约谈制度,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实行党建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党建工作“硬约束”。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推动主体责任深化、细化、实化。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高质量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2. 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完善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制度流程,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正确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关系,明确权责边界,规范行权方式,使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 字”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人才强企,全力锻造素质过硬、勇立潮头的浙江国企铁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的原则,探索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4.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健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加强对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省委“36条办法”和省国资委“26条具体措施”,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切实抓好审计、巡视和专项执纪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堵塞漏洞,清理顽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依据本方案优化调整具体监管事项,建立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

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0项)

附件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0项)

(一)取消事项(共3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时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 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

3 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

(二)下放事项(共8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审批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2 审批省属企业子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3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4 审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5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6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债券事项

7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 审批不属于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三)授权事项(共9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制定省属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 非主业投资额度内自主开展项目投资,后续可根据发展情况申请调整为主业

3 审批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涉及资产核销、人员安置、费用提留、土地处置等影响国有权益的事项除外)

4 审批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事项

5 审批省属企业下属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给其他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6 审批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协议方式参与增资事项

7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公司捐赠内容和捐赠规模

8 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9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职业经理人的选聘、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

说明:1.本表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省属企业。

2.下放事项下放到省属企业本级。

3.授权事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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