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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8 10:06:1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宁波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市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2021年直达资金范围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28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等7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实行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由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 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

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及预算下达等工作,预算批复或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智慧财政”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入账,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直达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导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区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按中央、省预算级次分别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和预算级次,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其中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标识为“09其他”。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市级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项目信息中标注,下达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分配使用时不得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地方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智慧财政”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纳入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的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避免“钱等项目”。

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第三章 资金调拨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直达资金预算,对直达资金进行单独调拨(不细化到项目),同时将预算下达及资金调拨情况以便函形式告知区县(市)财政部门。资金调拨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拨款凭证上注明“直达资金”字样,作为对账依据,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回传的拨款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区县(市)财政部门比照做好直达资金调拨及对账工作。

第九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资金后,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急需,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增强党政机关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管好用好上年度结转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津补贴。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在此基础上,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提高操作准确性,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要落实好财政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其他资金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各主管部门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要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直达资金监管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监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灵活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有关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直达监控系统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开放,为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或乡镇配置系统用户和权限,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发挥监管职能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部门内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合力,既各尽其责,又相互支持,对督查、审计和财政监管发现通报的问题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要主动与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工作统筹,既消除监督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督,在直达资金监管中探索总结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方式方法。

第六章 系统保障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智慧财政”系统与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的对接,区县(市)财政部门保障地方数据平台与市级财政部门大数据平台的数据传输通畅,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开发和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定制功能,以满足各级财政部门管理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预警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管理需要,提出本地化的资金预警规则,由市级财政部门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统一设置,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预警分析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在规范、安全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合其他主管部门推动相关惠企利民政策落地,做好“智慧财政”系统与“甬易办”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做好“智慧财政”系统与上级生产系统的统一工作,加快本地生产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对接,减少基层单位工作量。同时积极推进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乡镇财政的应用,切实解决直达资金拨付“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增强直达机制工作政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直达资金内部分工方案>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550号)明确的处室职责分工,落实直达资金管理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继续实施工作专班制度,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地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精准高效落实直达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区县(市)财政部门每月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上月直达资金监控情况(具体方式另行通知),重点报告预算安排、支出成效、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情况,以及监控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监控、现场核查及违规案例等。各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对市本级、区县(市)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建立约谈制度。根据各区县(市)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以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采取下发关注函、约谈等措施,不定期与当地财政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情况,督促解决问题。列入约谈的地区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直达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全市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和激励事项,考核结果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情况表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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