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23-7817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10月23日,古林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023年11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波欧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 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3年10月30日,集士港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的一厂多租厂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作为厂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023年11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波港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案。2023年11月3日,根据日常检查,横街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盛家村实施的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波震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安全通道被占用案。2023年11月9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张家潭村的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剪裁车间安全通道被占用,二楼平车工位布置在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上。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1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波市海曙崟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 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案。2023年10月23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碶街道汪家工业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宁波市海曙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