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曙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专题重点领域市政服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临时占用附属绿地(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3-12-20 16:02:10   浏览次数: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临时占用附属绿地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11-16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五、市级法律依据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03-01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造成其他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并移交养护管理责任人。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

详见附件:临时占用附属绿地(非投资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