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斌(身份证:3302041968****1036):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97号的不动产权利人。2023年7月至11月,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97号地块南部建设有六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二层钢混结构,面积108.56平方米;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二层钢混结构,面积204.50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混结构,面积153.59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混结构,面积103.61平方米;第五处建筑物(构筑物)为在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北侧的连廊,该连廊用彩钢瓦覆顶,面积48.84平方米;第六处建筑物(构筑物)为在第三处建筑物 (构筑物)楼顶的电梯井,彩钢瓦结构,面积23.04平方米;以上六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642.14平方米。经核实,上述六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95,97号地块南部的六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 642.14平方米。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场路2号(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震 汪伊曼
联系电话:0574-87240754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