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3-51939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3〕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23-0002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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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7
13:59
来源:秘书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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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区域。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覆盖我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覆盖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一级区片、二级区片和三级区片。
各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一级区片每亩100500元(150.75元/平方米);
二级区片每亩90000元(135元/平方米);
三级区片每亩80000元(120元/平方米);
征收林地及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按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按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级别、所属范围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获得批准,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并在2020年4月24日之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征地补偿费已足额到位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除以上情形外的,按本通知的补偿标准执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