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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3MB0X60089L/2023-52821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造农业新业态,培育新型农业人才,特完善修订《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等文件,现对拟修订文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至10月2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9297849


附件:1.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的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化改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 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区范围内镇乡(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第九条 达到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农旅融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40万元(含)以上。对列入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和奖励可叠加发放)。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被列为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对象的,根据实施方案,对照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的申报文件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镇乡(街道)初审并推荐上报。区产业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需向区产业办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经区产业办核准,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完成。

第十七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取消补助、奖励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确认建设期限一年以上的;

(五)没有通过验收,由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在审计完成和查验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章 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下达文件、验收材料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办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工作,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二年。


附件2


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持续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0〕2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宁波市海曙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为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项目,补助范围重点是实际投资额在20(含)万元以上的建设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冷藏保鲜库、中央厨房及净菜加工生产设施,购置冷藏运输车等,包括农产品预冷、称重输送、清洗分级、分拣包装、保鲜、初加工、冷藏冷冻及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投入。用于冷藏保鲜库的土建、房建等基础设施投入可列入本补助范围。

第六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要求同一主体同年建设标准钢架大棚1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5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申报要求,投资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项目。对列入区级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根据上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八条 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对6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根据第三方核定的总投资额给予补助。

第十条 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6米和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产业办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按照立项文件中计划投资额或建设面积先预拨拟补助资金的50%。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二年。


附件3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造农业新业态,培育有规模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培养“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业人才,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万名农创客培育行动(2022-2025)的实施意见》(甬委农办发〔2022〕31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0〕28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一) 凡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 新获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名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食用农产品新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等称号、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 自主创业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曙区内专职从事涉农类生产经营,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创业时间满1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4.以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名义(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名义)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满1年;

5.在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尤其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

6.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二)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受聘用的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种养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按规定为聘用高校毕业生截止至申报之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满1年;

4.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三)乡土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

2.本人在海曙区从事涉农类生产经营,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2)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3)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工艺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第七条  休闲农业扶持

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新创建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星级农家乐、国家级和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为省级精品旅游线路的经营主体等。

第八条 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产品经纪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在网上销售海曙区域内(包括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农产品300万元以上。销售额按店铺后台销售额总表为依据,同一品牌各店铺销售额可以叠加。

第九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市场营销推介等。

(二)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在鼓楼步行街设置摊位、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或者农产品展示展销点。

(三)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展示展销会,以及在展会中进行特装展示展销、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各级名牌农产品、老字号、浙江省区域名牌、省区域公用品牌、品字标浙江农产、食用类农产品注册商标、新通过欧盟注册、美国FDA、日本JAS等国际认证、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称号或荣誉、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等,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自主创业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资金补助;水稻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0头以上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资金补助。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三年期结束后可重新申报,补助不可以合并享受。

(二)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认定的区、市、省、部级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4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1-4名高校毕业生;星级农家乐按三星、四星、五星3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1-3名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本科每人每年1.5万元、硕士及以上每人每年2万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可重新申报。

(三) 区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乡土专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创建成功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补助; 被评定为省级精品旅游线路的每条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产品经纪人网上年销售额达到300(含)-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含)-1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1000(含)-20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2000(含)-1亿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计算周期为申报通知前的12个月。

第十四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对由政府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境内外农业展会的单位,境内展每个展位给予0.6万元补助;参加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列入会展计划的港澳台等境外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1万元补助;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参加农业农村部或省市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2万元补助。

(二)参加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或研讨会,根据活动投入资金、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每家不高于15万元补助。对在各类农业展会、评比中获得特金奖(或茶叶特级产品)、金奖(或最佳奖、茶叶一级产品)、银奖(或茶叶二级产品)和优质奖(或铜奖)的经营主体每件分别给予1.5万、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

(三)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由区级各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开展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专业展示展销活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付。对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在各类农业展会上进行广告宣传,给予全额补助。

(四)在鼓楼步行街设摊的,按实际缴纳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并事先报备后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或农产品展示展销点且销售本区域范围内农产品比例达70%以上的,实际营业面积在50(含)-1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含)-15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50(含)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多不高于8万元补助。店铺实际运行需满一年,且同一主体开设多个店铺最多3家可享受补助。

(五)经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并事先报备后设立海曙区茶叶、浙贝母等特色农产品专卖店且本区域特色农产品比例达70%以上的,实际营业面积在20(含)-5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50(含)-1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含)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多不高于8万元补助。店铺实际运行需满一年,且同一主体开设多个店铺最多3家可享受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农业企业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创建、开展电子商务、参加农业展会等,按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产业办审核通过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及流程参照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申报者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申请,镇(乡)街道农办初审,区产业办审查核准,核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星级农家乐和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凭农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及法人证书申领奖补;精品旅游路线凭认定文件、各经营主体法人证书、奖金分配协议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休闲农业协会组织开展,区休闲农业协会凭委托协议、投保方案、各经营主体投保发票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2021-2023年申报的自主创业者、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三年补助时间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注销或社保停缴的,调整或取消相应补助、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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