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3-7813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10-18 10:2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案。2023年9月1日,海曙区古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1、二楼车间两个电箱无盖板,电线线路私拉乱接,存在一般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2、二楼车间一处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二楼车间两个电箱无盖板,电线线路私拉乱接,存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二楼车间一处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阳欣云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千伏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案。2023年9月20日,海曙区横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千伏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北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缺失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千伏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千伏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北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缺失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千伏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鼎易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案。2023年9月20日,海曙区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鼎易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的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鼎易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鼎易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鼎易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装车间内的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案。2023年10月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组装车间内安全出口标志模糊不清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装车间内安全出口标志模糊不清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武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宏晨工艺品有限公司四楼生产车间西面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案。2023年09月27日,海曙区石碶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至宁波宏晨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四楼生产车间西面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宏晨工艺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宏晨工艺品有限公司四楼生产车间西面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指示灯及逃生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吉合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