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3-7813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3-10-17 09:1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郭XX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案。2023年8月6日,海曙区章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在宁波鑫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郭XX在宁波鑫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职位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鑫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郭XX在宁波鑫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职位未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08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郭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陈XX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案。2023年8月15日,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工业园区的宁波市海曙星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兼职安管员陈XX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星宇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星宇机械有限公司兼职安管员陈XX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08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XX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海曙新艺塑料厂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案。2023年9月11日,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曙区高桥镇新联村的宁波市海曙新艺塑料厂进行安全生产巡查,通过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浙江省“工业企业在线”系统中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相关内容,发现该单位自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新艺塑料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新艺塑料厂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关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新艺塑料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 宁波壹格家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9月13日,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巡查时,发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的宁波壹格家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电线凌乱,敷设不规范,配电盒无盖板,电瓶车停放在生产场地,灭火器被遮挡,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壹格家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壹格家居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壹格家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海曙清云塑料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3年9月13日,根据日常检查,横街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水家村实施的宁波市海曙清云塑料厂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清云塑料厂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清云塑料厂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清云塑料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