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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4314154/2023-00154 组配分类: 统计信息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切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自觉
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海曙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迪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是一项长期推进的工作。2022年国家统计局对浙江省统计督查反馈中再次强调:要推动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学习再深化,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核心要义,全面把握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切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

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重要文件精神主要有: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2017年印发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2018年印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和2021年12月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

《意见》重点在明确党政同责。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同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办法》重点在界定问责档次,明确适用主体。《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办法》明确处分处理的对象为:1.公务员;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规定》检验政策执行是否到位。《规定》提出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延伸覆盖到市、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遍常规统计督查。重点督察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情况。

二、切实推进《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落地见效

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监督意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高瞻远瞩和系统谋划,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统计保障。

《监督意见》明确统计政府统计工作要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原则上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监督意见》提出统计监督工作五大任务:

一是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二是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 

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全方位巩固推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干部管理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汇报好《监督意见》,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会议学习的重要内容,扎实深入开展学习,切实做到入脑入心。

二是认真迎接省级统计督察。根据省统计局到2025年实现对11个市及省直有关单位统计督察全覆盖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持续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积极营造良好统计生态,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三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聚焦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多部门共同负责评价指标的数据提供方式和任务分工,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着力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和和不足,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四是坚决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来源渠道,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和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制度。持续保持统计执法高压态势,做到“举报线索必查、移交线索必查、明显异常必查”,力求实现5年“四上”单位核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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