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皇甫薇薇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金国荣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陆晓勇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保障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葛薇薇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牧伟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就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承晖、忻贤策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郑巩席、朱金屏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级主任科员;
周佩艳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吴海艳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促进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黄佳奕同志任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级科员;
免去徐志刚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职务;
免去皇甫薇薇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科科长职务;
免去金国荣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保障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二级主任科员职务职级;
免去陆晓勇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免去葛薇薇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就业管理中心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免去牧伟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职级;
免去黄佳奕同志的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保障执法服务中心一级科员职级。
上述同志的任(免)职时间自2022年7月7日局党组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