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302030000001/2022-42840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解读
- 发布单位:区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7-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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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由石碶街道办事处等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7-18
15:11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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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告》制定的目的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要求,为体系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一线,推进执法权限下放,整合执法力量,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制定《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由石碶街道办事处等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通告》。
Q2:《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8号)等文件法规的相关内容。
Q3:《通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通告》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洞桥镇人民政府及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Q4:《通告》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实施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起。
解读机关: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周鑫
联系方式:0574-8928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