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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2-42816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海曙”,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及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红色预警(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须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危急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须由区政府调度多个部门、街道和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须由两个以上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才能处置的事件。

蓝色预警(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可由单个职能部门或街道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组织、预案、物资等各项准备。

1.5.3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作用。

1.5.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6加强基层。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做好街道、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1.5.7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8立足实战。结合实际,加强演练,把握规律,讲求实效。

1.6预案体系

1.6.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1.6.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既是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见附件7.2。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1.6.4街道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制定,报区政府备案。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社区预案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制定和实施。

1.6.5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辖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综合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定。

1.6.7现场工作方案。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1.6.8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区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4类突发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划、计划和重大决策;制定和修订《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相应预案;根据需要调动区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管理的日常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应急预案管理,草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和督促区专项预案、街道预案的修订与完善,检查、指导和督促行政应急机制建设;指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研、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负责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建立专家数据库,组织和管理专家组活动;负责与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海曙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平台。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平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分析研判,研判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应急办;对可能演变的突发事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指挥调度,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

2.3专项领导机构

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专项预案启动后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成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2.4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4.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各类事件的应急主管、协管部门详见附件7.3。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专项领导机构办公室工作;牵头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本领域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督促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4.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应急保障职责部门任务分配见附件7.4。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服从区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5街道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街道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各街道应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依照本预案建立。

2.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7.5。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报告

3.1.1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各应急主管部门、各街道必须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值班制度,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和业务资源网络,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3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须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基本情况如实报告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在9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1.4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3.1.5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应急信息类别及现实状况,会同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分析、会商、评估等工作,重点做好对相关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预计和可能出现风险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及时将分析研判结果报送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1.6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区领导参阅。

3.2预警

3.2.1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经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3.2.3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4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3先期处置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3.3.2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街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3.3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3.4分级响应

3.4.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必要时,区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援。

3.4.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4.3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部门预案。

3.5指挥协调

3.5.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提供指挥部运作的信息、通信、治安、后勤等相关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领导组成。总指挥一般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或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街道领导担任,各协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全区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市、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3.5.2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行动组、策划组、后勤组、财政组、宣传组。

行动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主要响应任务的运作。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分类设立若干行动组。

策划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收集、评价及发布战术信息,起草行动计划。

后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后勤保障。

财政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资金保障。

宣传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负责应急响应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3.5.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6扩大应急

3.6.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由其他应急指挥机构或街道共同参与处置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或街道应及时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6.2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政府可适时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区部队的支援。

3.6.3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区政府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请求协调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区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本区各方面资源参与事件的整个处置工作。

3.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结束应急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决定应急结束,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决定应急结束,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7.6。

3.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街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相关部门应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9调查评估

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事发地街道,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报告。

每年第一季度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评估。

3.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负责落实,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事发地街道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3.11信息发布

3.11.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1.2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管理。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立新闻中心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3.11.3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准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保障措施

4.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城管、消防、安监、环保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驻区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4.2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应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医疗救治队、疾病控制机动队、卫生监督机动队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要重视发挥区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

4.3交通运输保障

海曙交警大队应充分利用掌握的辖区交通运输资源,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并实施应急交通管制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4.4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应协调保障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联动指挥平台的建设,组织开发应急信息综合和指挥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指挥指令传输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

4.5治安保障

海曙公安分局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6物资保障

区商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筹集、储备信息数据库,协调相关物资的筹集、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4.7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调用制度和方案。

4.8技术保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9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10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应逐步建立与辖区人口规模、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1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区政府及应急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公众防灾应急手册,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学校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

5.2培训

区政府及其应急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街道应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应急常识培训,充分利用基层宣传载体普及应急知识,使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区综合性应急演练方案,组织跨部门、跨专业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辖区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应预案。

区政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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