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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3MB0X60089L/2022-30624 组配分类: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一、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或镇(乡)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购机者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办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和镇(乡)街道按照《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甬农发〔2019〕245号)有关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和镇(乡)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

(四)结算兑付。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渔业与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站统一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低值低价的产品逐步退出补贴。

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1品目。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区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区级补贴范围”)包含“中央补贴范围”(附件1)、“市级补贴范围”(附件2)、首台(套)引进补贴机具和贝母烘干机(中药材烘干机)等海曙区特色产业农业机械。

中央、市级和区级补贴机具范围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区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区级补贴范围内。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附件3)。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区补贴额一览表根据宁波市补贴额一览表制定,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商区财政局后另行公布)。对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

1.对海曙区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选取高端适用的分档,在落实中央资金补贴及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基础上继续实行区级累加补贴,补贴额按市级资金累加补贴额的1:1累加;对茶树修剪机、采茶机、茶叶杀青机、茶叶揉捻机、茶叶炒(烘)干机等各类茶叶生产机具在落实中央资金补贴基础上实行区级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1累加(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区级累加机具补贴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2.对“市级补贴范围”内机具在落实市级资金补贴基础上实行区级累加,区级资金补贴额按宁波市公布补贴额的1:1累加。

3.对贝母烘干机(中药材烘干机)等用于海曙区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农业机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财政资金按照机具购置价的60% 给予补贴。

4.积极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要求单价在10万元以上,按购机价格的6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资金50%,区级累加补贴资金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套)。

各镇(乡)街道可以按上级资金规模进行适当投入,对重点推广机具和当地特色农机产品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标准由各镇(乡)街道自行确定。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将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将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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