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71812/2022-72122
  • 文件编号:海龙政发〔2022〕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龙观乡
  • 成文日期:2022-04-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海曙区龙观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9 14:34 来源:龙观乡 浏览次数:

各行政村(社)、各办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曙区龙观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曙区龙观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海曙区龙观乡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项目

第一节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节 限额以下村级工程项目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自行选取第二节 网上竞价第三节 在线拍卖

第四节 电子系统选取第五节 公开选取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流程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乡法定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及村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等小额项目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4号)、《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2号)、《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交易项目为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简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及村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等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乡政府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为本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决定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同时成立以人大主席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互动实施监督,并受理答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活动。

第二章 交易项目

第一节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

第六条 各级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选择;进区、乡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平台需选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建、项目咨询(全过程咨询)、勘察设计(设计咨询)、监理、检测、测量等中介服务的,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其中检测、测量的选取,通过乡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七条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

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乡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八条 自来水、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

验收标准的0-400万施工项目,发包方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办分管领导提交),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可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项目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乡公共交易站备案。

第九条 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的60-400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办分管领导提交),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从电子系统自行选取。项目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乡公共交易站备案。

第二节 限额以下村级工程项目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第十条 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

第十一条 进区、乡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平台需选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建、项目咨询(全过程咨询)、勘察设计(设计咨询)、监理、检测、测量等中介服务的,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以公开发布交易公告的方式进行电子系统选取。其中检测、测量的选取,通过乡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十二条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通过海曙区采购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以网上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选取;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通过乡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选取。

第十三条 属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货物(包括农副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可选择三江、新江厦、麦德龙等大型超市自行购买,或者网上竟价方式购买。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购买,应采用网上竞价或公开选取方式。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在乡交易平台公开选取。

第十四条 属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厂房、房屋、设备

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资源出租,按以下要求发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自行选取;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选取的应当在乡交易平台进场交易。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

卖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涉及本条款相关的资源资产交易,标的指导价通过评估计算器计算出参考值,经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情况决议后产生,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文件有直接规定相应标准的,可依据政府文件标准核算。

第十五条 自来水、电力、燃气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10-400万施工项目,实施前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由村书记提交),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可自行发包给符合承接要求的单位。项目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乡公共交易站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等 10-400 万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应急等 5-100 万物资采购项目,发包方在项目实施前需提交村两委会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由村书记提交),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从电子系统自行选取。项目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将合同、发包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报乡交易站备案。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自行选取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自行选取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并备注选择理由。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工程服务采购,由发包方在“宁波市中介超市网”系统,按市、区 中介超市网相关要求自行选取中介服务参选方,并备注选择理由。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工程货物采购,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由发包方自行选取。

第二节 网上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发包方在竞价系统中上传项目需求, 竞价参与方根据项目需求在竞价系统中报名、响应并报价。发包方在符合要求的参与方中选择最低报价者作为中选人。公告发布至报价截止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加选取的参与方少于三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竞价。

第三节 在线拍卖

第二十一条 在线拍卖:发包方通过海曙区资源资产竞价系统,在系统内发布公告,竞价参与方系统内报名,规定时间内统一参与在线报价,报价最高的为项目中选人。公告发布至在线报价一般不少于7日。参加选取的参与方少于三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拍卖。

第四节 电子系统选取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工程施工项目、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工程服务采购, 原则上通过电子选取系统确定中选单位,一般不组建评审委员 会。如有特殊项目,确需通过乡交易平台采用线下形式组织公开选取的,须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批准后,提交相关材料由乡公共交易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快捷选取方式,快捷选取可采用随机抽取或评选结合。采用随机抽取的项目创建后,由发包方在电子系统中从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家确定为中选单位发出要约;采用评选结合的项目创建后,由发包方以择优汏劣原则在电子系统中按要求选择信用比选内容,根据系统评审选择5家评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备选单位,发包方可采用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或集体决议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向其发出中选要约。如该单位响应要约的,确定其为中选单位。如该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达成要约的,视为要约未响应,另行选择其他备选单位继续发出要约,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选单位。未响应要约的单位计一次未响应并纳入该单位要约响应率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比选法、次低价法确定中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通过电子系统创建项目,并提交发包资料报电子系统备案,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选取控制价、合同类型、选取方式等内容。施工项目需同时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等电子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选取公告通过电子系统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等媒介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七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2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及电子系统发布, 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选取截止时间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审查所有有效参选方的申请资格与参选报价,并根据选取公告中规定的选取办法确定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

第二十九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并于30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电子系统。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报价方式选取参建单位的项目,其选取方式应在选取公告、选取文件和电子系统上予以明确,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及项目特点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一)评选结合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 价格得分,满分为100分。

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5家的,系统选择得分最高的前5家作为备选单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则同名次的均列入备选单位,但入选单位大于5家的后续名次不再列入;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3-5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不足3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发随机抽取中选、得分最高中选、最低价中选或集体决议(选择集体决议方式的,在确定中选单位前需填写决议审批单)的方式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并注明选取理由。得分或价格并列的,则在并列单位中采用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3-8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5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100-信用总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其中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 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价格得分采用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 N 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1-10×│M-N│)¡Á价格总分。

(二)综合比选法。

评审内容由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组成,评审得分=信用得分+ 价格得分。

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大于5家的,系统选择得分前5的作为备选单位,如出现并列则抽签确定其顺序,备选单位总数为5家;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为2-5家的,均列入备选单位;符合要求的参选家数仅1家的,项目选取失败,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后仍仅1家的,发包方可重新组织选取,也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选单位。

发包方可在系统上从备选单位中任意选取一家作为最终中选单位。

信用部分:发包方在发布项目选取公告时在电子系统服务信用比选条款中除必选项外,另行选择0-5项其他信用条款。信用总分最高为20分。

价格部分:价格总分为20分。发包方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可选择直接报价或浮动率报价。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参选方报价为M,报价范围下限为a,上限为b,与下限a最接近的得分最高。价格分=[1-(M-a)/(b-a)]×20。

(三)随机抽取法。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方中随机抽取一

家作为中选单位,再从项目的浮动率报价范围中随机抽取(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5%)一个浮动率作为中选价格。符合要求的参选方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选取。

(四)抽签接近法。参选方在发包方设定的浮动率报价范围内进行报价(将浮动率范围十等分确定十一个数值,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 95%,浮动率上下限取整数,差额应为 5%),参选方报价浮动率为 M,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浮动率 N 作为衡量值,与之绝对值最接近的确定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绝对值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五)次低价法。发包方发布项目信息后,参选方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报价(施工项目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选取控制价的 95%,浮动率上限取整数,不设浮动率下限),如参选方的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95%,其报价将被视作无效,在所有有效报价中,次低报价的参选方为中选单位,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低报价,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第五节 公开选取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或经备案后不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选取的特殊项目,在乡交易平台通过选取文件发布、参选方报名、评审委员会评选的方式确定中选单位。选取方式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取文件编制

(一)发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公开选取文件。

(二)公开选取文件应包含项目内容、选取方式、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选取范围、期限要求、浮动率范围、参选须知、对参选方要求、参选报价要求和评审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公开选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参选方、或者对潜在参选方实行歧视待遇等内容,应当自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 选取公告通过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

等媒介发布,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方提交参选申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参选方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乡公共交易站提交线下选取申请。参选方对选取项目有异议的,应在选取截止时间前3日内提出,发包方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对选取项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对参选方准备申请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选取截止时间结束前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发布,发布时间至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选取截止时间顺延。

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会议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乡公共交易站开标室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发包方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开标会议由发包方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参选方参加,会议过程由招标代理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二)参选方应按公开选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参选方须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三)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发包方应当拒收。

(四)主持人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进行公示。

(五)村级项目公开选取时必须有村监会成员或村级代表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区小型项目评审库抽取。

第三十七条 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与发包方在15日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参加选取的企业少于三家的,发包方应当重新公开选取。

第三十九条 流标处理:

如前所述流标达到两次后,可以选择进行重新招标、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及履行:

发包方和中标人按照公开选取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规定签订合同。

发包方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流程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前,应提供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会议纪要,项目所采用的交易方式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村级项目进场交易前,应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建项目、经济议案)决议书,项目所采用的交易方式、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额度应在决议书中予以明确。村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上级和本级政府有关村级小微权力、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施工类项目在交易前,1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6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能够通过小额工程造价计算器计算出预算的,其预算应当通过该计算器计算。100万以上的项目还需进行预算审核。

第四十四条 进站交易项目申请资料与审核程序:

(一)项目进站申请资料。村级项目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建项目、经济议案)决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XX 进站交易审批表》(具体见附件)、相关项目资料(工程预算、资产评估、各类审批文件等);乡级项目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工程预算、资产评估、各类审批文件等),报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

(二)项目审核。经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批后,送乡公共交易站备案后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凡有意参与电子系统公开选取的单位,须按电子系统要求完成录入。未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企业,可登录电子系统自行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将在录入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参建单位可以浏览并下载项目选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取的项目,投标人应按规定以保证金、保函、保单、银行保险等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

其他交易类型的项目,参选方无需缴纳参选保证金,中选后按项目约定缴纳履约担保。

除资源资产交易项目的履约担保金额提交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审议确定外,其他交易项目的履约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中选单位确定后,发包方与中选单位按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洁承诺书。合同应明确工程量、验收标准、施工工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交易平台公开选取的项目,与参选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资料存档:

(一)电子系统交易项目完成后,发包方应及时从系统中存档相关电子资料,并打印相应资料制成纸质档案存档。

(二)电子系统、公开选取的交易项目,存档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包含:

1、《XX进站交易审批表》(村级项目);

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建项目、经济议案)决议书、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班会议纪要(乡级项目)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招投标情况说明;

4、公开选取文件(公开选取);

5、投标单位投标书(公开选取);

6、中选通知书;

7、其他相关资料(工程预算、资产评估等)。

第五十条 乡公共交易站将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暂行意见》监督发包方及中选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投诉与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乡交易站提出质疑、异议或者向乡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小组投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直接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观乡公共交易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4月19日起实施。同时原海龙政发〔2020〕84号文件自动废止。龙观乡原发布相关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