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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4064/2021-4274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
发布机构: 海曙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甬海政复〔2021〕27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横街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应俊,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和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编号048”,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被申请人均答复“未曾制作、获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其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其认为其要公开的协议镇新村办有二份。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和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的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编号048,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翻阅相关数字档案、实体档案,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8月2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将答复书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邮政快递同日揽收,并于当日开始投递流程。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被申请人通过查询、翻阅相关数字档案、实体档案,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9月26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直接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编号048。申请人又于2021年9月10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申请人的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均以“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折旧购新”“雷峰自然村”为关键词对电子档案进行检索,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后通过翻阅横街镇人民政府档案室,也未查阅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和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和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两次答复内容均为“经检索,本机关未曾制作、获取、保存过你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两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授权委托书》、《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空白的格式协议);被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两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送达证明、检索截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经检索、查阅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后,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2021年8月11日第一次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并于2021年8月28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第二次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申请人称2021年9月26日收到了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而被申请人称于2021年9月28日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直接送达申请人,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双方陈述的时间均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的送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证据证实答复书送达的时间,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以上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按要求依法公开申请人的鄞州区横街镇雷庄村雷峰自然村折旧购新协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1号)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海横依申请〔2021〕第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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