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共享电单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后期运维管控不力、停放习惯等原因,随地乱停放的共享电单车成了影响市容环境的一大难题。近日,中山路中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家共享电单车运维单位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中山路“城乡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战中针对共享电单车运维不到位情况的首例处罚。
3月8日下午,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中山东路与和义路交叉口时代广场处共享电单车几乎占用全部非机动车划线区域,其中以哈啰单车和小遛电单车居多,市民车辆已无法停放,挤占了公共空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4辆小遛共享电单车违规停在停车线外,侵占了城市道路约3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前期,中队本着“柔性化”管理理念,曾多次约谈各电单车运维企业负责人,告知他们要规范电单车的投放和运营维护,并建立“共享单车负责人微信群”,形成“共享单车企业+执法中队”共同监管闭环管理模式,共享电单车运维企业承诺做到群内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理完毕违规停放的电单车。
此次,中队在微信群通知后,小遛共享单车运维单位超过30分钟却还未对停于线外的电单车进行处理。中队第一时间约谈了小遛电单车运维单位负责人,告知他们企业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且该企业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机关行政处罚过,具有从重情节。执法人员再次向该企业负责人强调,共享单车运维企业应切实履行好对共享电单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共享电单车投放和停放秩序的管理力度,对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及违规投放、停放的车辆要进行多频次清理,实现共享电单车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该企业负责人也意识到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马上整改。3月10日,中山路中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对该共享电单车运维单位作出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步,中山路中队将以治理带管理、以执法带促新、以处罚带改进来提升共享单车乱象治理。中队将一方面督促共享单车运维单位强化管理,配备与企业投放数量相适应的线下运维人员;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市民规范使用、整齐停放共享单车,同时,号召网格员、党员志愿者对辖区各路段、地铁口周边、公交站点、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乱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随手扶”,多管齐下有效规范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提升城市道路环境质量,为“城乡环境整治提升”百日攻坚战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