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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2-46353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相关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镇乡(街道)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镇乡(街道)要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要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2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我区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经报区政府同意,可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调整和认定。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2.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3.省内发生波及我区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4.周边区县(市)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区公共卫生安全。

5.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2.霍乱在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3.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发病情况被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件的。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在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被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件的。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腺鼠疫在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霍乱在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

3.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发病情况被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事件的。

4.在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我区被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事件的。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我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  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乡(街道)应成立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辖区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镇乡(街道)开展防控工作。

3.1.2 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 镇乡(街道)应急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时,各镇乡(街道)成立由属地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工作机构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 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健康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工作机制

各镇乡(街道)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 应急指挥机制

(1)各镇乡(街道)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级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加快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完善我区卫生应急综合保障体系。

(3)加强胸痛、创伤、卒中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航空应急医疗救援体系。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和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建立健全“两员一中心一团队”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区级公共卫生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区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 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单位完善对事件的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 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  报告

4.2.1 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社会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镇乡(街道)和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 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乡(街道)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方法,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预警

4.4.1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省级预警指标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按照省、市、区的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实施。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或者省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Ⅰ级响应,则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实施。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或者省政府要求我区启动省级Ⅱ级响应,则直接启动。

5.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或者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则直接启动。

5.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向社会发布实施。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或者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市级Ⅳ级响应,则直接启动。

5.1.5 省、市、区级要求启动的,各镇乡(街道)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下级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省、市政府备案同意。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相关工作组,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省内外交流合作和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镇乡(街道)应急响应。各镇乡(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报省、市政府备案同意。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化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省内外交流合作和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镇乡(街道)应急响应。各镇乡(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意。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

(1)区政府应急响应。成立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化运作、集中办公、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镇乡(街道)应急响应。相关镇乡(街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省、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未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响应区域内的镇乡(街道)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镇乡(街道)应急响应。相关镇乡(街道)在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乡(街道)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以上内容执行。启动省、市、区级应急响应后,属地镇乡(街道)应酌情提高本辖区应急响应等级,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5.3  响应措施

5.3.1 区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时,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同意。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区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7)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应等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各镇乡(街道)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3)群防群控。镇乡(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5.3.3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5.3.4 海关

(1)境外发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引发事件;境内发生事件时,应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上报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3.5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 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 响应调整程序

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响应终止程序,需根据市区级响应调整程序或参照区级响应调整程序及“5.1响应原则”实施。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乡(街道)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政府。

6.2  奖励抚恤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镇乡(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1.1 各镇乡(街道)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 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  技术保障

7.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2.2 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7.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救治、化学中毒救治、核辐射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7.2.4 培训和演练

镇乡(街道)、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7.2.5 科研和交流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事件应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与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提高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

7.3  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 各镇乡(街道)按照省、市、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7.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7.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 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  法律保障

7.5.1 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 区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7.6  督导考核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1.1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1.3 各镇乡(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报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60号)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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