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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43395/2022-45357 组配分类: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医疗救助实施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22〕66号

规范性文件编号: BHSD01-2022-0006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医疗救助实施操作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医疗救助实施操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体系,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55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11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围

凡本区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区级以上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

对第(一)、(二)、(三)、(七)类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资助参保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自付和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健全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机制

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公安、残联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认定对象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对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公安、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对象及时纳入医保系统。

(二)落实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机制

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根据人员认定信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医保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向镇(乡)街道提供资助参保名单。

(三)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

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对无法实现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受理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医疗救助“最多跑一次”。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

医保部门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落实资助参保的补助资金。对因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流失的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实现人员认定信息共享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公安、残联等部门负责对救助对象的人员认定。各协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海曙区焕然医新医疗救助服务系统上按月进行人员信息维护,并定期对救助对象人员资格进行自查,确保救助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区民政局:负责以下人员认定:(1)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4)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5)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6)农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7)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认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认定。

海曙公安分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认定。

区残联:负责一、二级残疾人员认定。

(二)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

按照“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的医疗救助工作要求,镇(乡)街道进村(社区)开展核查、宣传并动员参保,确保将所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三)做好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追溯

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单独算一个年度)。镇(乡)街道及时将医疗费用追溯政策告知符合追溯条件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需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医保经办部门审核后发放救助金。

(四)做好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化解补助

由医保经办部门筛选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提供补助对象医疗临时救助补偿数据后,医保经办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条件名单。由镇(乡)街道通知救助对象,按规定办理补助资金的报销。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业务系统进行审核结算。

(五)强化部门协同

医保部门主管并牵头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医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医疗救助方面的问题,共同推动医疗救助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队伍建设,抓好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强化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查看图解: 图解《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医疗救助实施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查看解读: 解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医疗救助实施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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