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近期,区政府对2022年6月底前印发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经过清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等情况,拟决定失效或废止或修改。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政府办公室法规科(邮政编码:315000,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
电子信箱:343739304@qq.com。
附件:1.拟失效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征求意见稿)
2.拟废止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征求意见稿)
3.拟修改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拟失效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征求意见稿)
序 | 文件名称 | 文号及三统一编号 | 起草单位(实施部门) | 失效理由 |
1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2015〕79号BHSD01-2015-0005 | 区政府办公室 | 已被新文件取代 |
2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稳增促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21〕3号BHSD01-2021-0001 | 区政府办公室 | 适用期已过 |
3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9〕6号BHSD01-2019-0001 | 区农业农村局 | 工作已完成 |
4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0〕52号BHSD01-2020-0008 | 区市场监管局 | 已被新文件废止 |
5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1〕28号BHSD01-2021-0003 | 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有效期已过 |
6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发展留用地落实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4号BHSD00-2016-0001 | 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工作已完成 |
7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8〕68号BHSD01-2018-0003 | 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已过期 |
8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34号BHSD00-2016-0007 | 区残联 | 适用期已过 |
9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海政办〔2015〕53号BHSD01-2015-0002 | 区政务办 | 目录与实际不符 |
附件2
拟废止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征求意见稿)
序 | 文件名称 | 文号及三统一编号 | 起草单位(实施部门) | 废止理由 |
1 | 关于印发海曙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海政〔2011〕43号BHSD00-2011-0001 | 区政府办公室 | 主要依据的规章已废。 |
2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海政发〔2018〕89号BHSD00-2018-0009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目录为动态调整,该文件已不适用 |
3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7号BHSD00-2016-0002 | 区教育局 | 制定依据市里文件已经被废止 |
4 | 关于印发《海曙区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 海政〔2000〕54号BHSD00-2000-0003 | 区教育局 | 制定依据已废 |
5 | 关于印发《海曙区规范中小学校部分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2007〕107号HSD01-2007-0001 | 区教育局 | 已执行新的文件 |
6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执法大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 海政发〔2017〕86号BHSD00-2017-0006 | 区司法局 | 机构改革后名称调整,已有新文件取代。 |
7 | 关于印发海曙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海政办〔2010〕112号BHSD01-2010-0003 | 区住建局 | 两房并轨后,相关政策按公租房规定 |
8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东西部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1〕42号BHSD01-2021-0005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增帮扶地区,需要较多调整内容,已不适用。 |
9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 海政发〔2018〕64号BHSD00-2018-0006 | 区水利局 | 实施市直部门新文件 |
11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21〕47号BHSD01-2021-0007 | 大数据中心 | 制定依据已被新规所代替 |
12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区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8〕12号 | 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实施部门出台新政策 |
13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海政〔2015〕33号BHSD00-2015-0004 | 区市场监管局 | 制定依据市里文件已被废止 |
附件3
拟修改的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征求意见稿)
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区管国有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适度利用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52号BHSD01-2019-0009):
将第五条“拥有区管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区级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是区管各级国有文物及历史建筑适度利用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天一阁·月湖景区内文物及历史建筑需统筹考虑适度利用方向,月湖景区(东区)范围内区管国有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仿古建筑归口移交给天一阁·月湖景区管理办公室,由天一阁·月湖景区管理办公室履行主体负责,统一负责区管各级国有文物及历史建筑适度利用工作”修改为“拥有区管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区级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是区管各级国有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保护管理及适度利用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天一阁·月湖景区内文物及历史建筑需统筹考虑适度利用方向,月湖景区(东区)范围内区管国有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仿古建筑归口移交给天一阁·月湖景区管理办公室,由天一阁·月湖景区管理办公室履行主体管理责任,统一负责区管各级国有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适度利用工作”;
将第十条“项目征集程序完成后,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的区管国有企业,应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原则上为7名),对所征集项目的适度利用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应遵循宁缺毋滥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修改为“项目征集程序完成后,报区委宣传部备案后,由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的区管国有企业,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名),对所征集项目的适度利用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利用文物建筑或历保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公共阅读空间等公共文化场所,或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助力明州罗城复兴、助推文旅融合的项目予以优先采纳。项目评审应遵循宁缺毋滥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
将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在使用文物建筑期间,承担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使用单位需与区文物管理所、产权单位(或实际使用权所有人单位)共同签订《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历史建筑使用单位根据《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执行安全规定。若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文物损毁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建筑的日常修缮、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修改为“使用单位在使用文物建筑期间,承担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文物建筑使用单位需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产权单位(或实际使用权所有人单位)共同签订《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工作责任书》。历史建筑使用单位根据《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执行安全规定。若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文物损毁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抢险加固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43号BHSD01-2020-0006):
将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中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区水利局”。
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22〕6号BHSD00-2022-0001):
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对非因风险处置原因,区外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补助1500万元,境外上市公司一次性补助60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一次性补助250万元”修改为“区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非因风险处置原因,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区的,按照我区上市企业和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标准给予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