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不良信息主体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信息修复条件,经拟修复不良信息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现本机关予以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特此函告。
附件: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5).wps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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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68504679/2022-45713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不良信息主体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信息修复条件,经拟修复不良信息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现本机关予以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特此函告。
附件: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修复申请人不良信息的情况(5).wps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