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案
被处罚对象:吕先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古林罚决字〔2022〕第0072号
决定书日期:2022年11月11日
公示详情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5日,当事人吕先增在宁波市海曙区张家潭村宁波永茂电器厂东南侧地块堆放了一处生活垃圾,具体为超出商品保质期时间范围的饮料瓶及包装纸箱,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账号:821604201110008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