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被处罚对象:宁波众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古林罚决字〔2022〕第0061号
决定书日期:2022年11月10日
公示详情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4日05时40分起,当事人宁波众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海曙区古林镇君运路藕池村HS07-03-11地块项目工地进行模板拆除施工作业时,产生环境噪声,经检测该施工作业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且经核实,宁波众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明》。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账号:82160420111000817)、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