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被处罚对象:王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曙古林罚决字〔2022〕第0060号
决定书日期:2022年11月3日
公示详情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王航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薛家南路288号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售卖爆米花,工具为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另未能查明违法所得数额。另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宁波银行营业部(账号:82160420111000817)、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